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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条文说明

7.2.1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条文的内容。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作了规定。要求消防用水总量按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火栓给水系统和与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同时开放的其它灭火设备)的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当建筑物内设有数种消防用水灭火设备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计算,一般可根据建筑物内可能同时开启的下列数种灭火设备的情况确定:
    一、消火栓系统加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按第7.2.3条的规定计算)。
    二、消火栓给水系统加上水幕消防设备或泡沫灭火设备。
    三、消火栓给水系统加上水幕消防设备、泡沫灭火设备。
    四、消火栓给水系统加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水幕消防设备或泡沫灭火设备。
    五、消火栓给水系统加上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水幕消防设备、泡沫灭火设备。
    如果遇到上述三、四、五三种组合情况时,而几种灭火设备又确实需要同时开启进行灭火时,则应按其用水量之和计算。例如:高层建筑的剧院舞台口设有水幕设备和营业厅内的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再加上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需要同时开启进行灭火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按其三者之和计算;如不需同时开启时,可按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或水幕设备的用水量较大者计算。又如某高级旅馆,其楼内设有消火栓给水系统,在敞开电梯厅的开口部位设有水幕设备,在自备发电机房的贮油间内设有泡沫灭火设备,如只需同时开启两种灭火设备进行灭火,则按其中两者较大的计算,等等。
7.2.2 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内容。
    高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是根据火场用水量统计资料、消防的供水能力和保证高层建筑的基本安全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
    一、不同用途的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与燃烧物数量及其基本特性、建筑物的可燃烧面积、空间大小、火灾蔓延的可能性、室内人员情况以及管理水平等有密切关系。高层住宅,一般有单元式、塔式和通廊式建筑等。单元式住宅的每个单元之间有耐火性能较好的分隔墙进行分隔,火灾在单元之间不易蔓延。每个单元的每层面积较小,一般为200~300m2,可燃物也较少。住户对建筑物内情况比较熟悉,且火源容易控制。因此,单元式住宅较少造成严重火灾,消防用水量可以小些。
    塔式住宅每层住户约8~9户,每层面积一般为500~650m2,燃烧面积虽比单元住宅要大,但总的每层面积还是较小的。普通塔式住宅具有单元住宅同样的有利条件,因此,两者消防用水量要求相同。
    通廊式住宅发生火灾时,火势蔓延危及面要大一些,因为通廊式住宅火灾的高温烟雾可能通过通廊扩大到其它房间。但考虑到一般住宅可燃装修少,走道没有可燃吊顶,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因此,其水量与单元式、塔式住宅采用同一数值。而高级住宅常设有空调系统,可燃装修材料、家具、陈设也较多,火灾容易扩大蔓延。因此,应比普通住宅用水量要大。
    医院、教学楼、普通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图书馆,省级以下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其使用功能、室内设备、火灾危险虽然不同,但消防用水量则大体相同,故将这些建筑列为一栏。而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图书馆,中央级和省级的广播电视楼、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商住楼等一类高层建筑,其使用功能、室内设备价值、重要性、火灾危险等较前者复杂些、高档些,消防用水量大些等,故另列一档。
    二、高层建筑的高度不同对消防用水量有不同的要求。建筑高度越高火势垂直蔓延的可能性也越大,消防扑救工作也就越困难。目前消防登高车最大工作高度一般为30~48m,国产0023型曲臂登高消防车的最大工作高度为23m。我国消防队较广泛使用解放牌消防车和麻质水带,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时,可以利用解放牌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供水,仍可加强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能力。解放牌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的供水高度为: 

    从计算可知,建筑高度不超过50m时,可获得解放牌消防车(解放牌消防车以及与解放牌消防车供水能力相当的其它消防车,约占我国目前消防供水车辆总数的一半以上)的协助。若建筑高度超过50m时,采用大功率消防车和高强度水带,仍能协助室内管网供水,例如黄河牌、交通牌消防车和耐压强度大的尼纶、绵纶水带,协助室内管网供水可达70~80m。由于大功率消防车目前生产不多,城市消防队配备不普遍,因此,以解放牌消防车作为计算标准,以50m为界限是合适的。
    建筑高度超过50m时,由于解放牌消防车已难以协助供水,云梯车也难以从室外供水。高层建筑消防给水试验证明:建筑高度不超过50m时,解放牌消防车还可以协助扑救高层建筑火灾;超过50m的建筑,必须进一步加强内部消防设施。因此,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比不超过50m的供水能力要大。
    可见,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消防用水量对不同高度的建筑物区别对待,并以50m作为不同用水量的分界线,是合理的。
    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日本对超过45m、法国对超过50m、原苏联对超过十五层的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高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的确定。
    1.高层建筑消防用水上限值的确定。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指扑救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火灾蔓延快(例如设有空调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火灾所需要的用水量。根据我国各大中城市最大火灾平均用水量的统计为89L/s,以及我国目前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装备情况,本规范以70L/s作为高层建筑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考虑到以自救为主,有些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需比室外消防用水量适当大些。
    2.消防用水量下限值的确定。消防用水量的下限值,系指扑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建筑高度较低(例如虽超过24m但不超过50m)的建筑物火灾所需要的用水量。根据上海、无锡、天津、沈阳、武汉、广州、深圳、南宁、西安等城市火场用水量统计,有成效地扑救较大火灾平均用水量为39.15L/s,扑救较大公共建筑火灾平均用水量为38.7L/s。《建规》对容积在10000~25000m3的建筑物规定为25~35L/s(其中室外为20~25L/s,室内为5~10L/s)。对低标准的高层建筑消防用水量,参照低层民用建筑的下限消防用水量,采用25L/s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下限值。
    3.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分配。高层建筑火灾立足于自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理应满足扑救建筑物火灾的实际需水量。但鉴于目前满足这一要求,尚有一定困难,因此将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分成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既可基本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又有利节约投资。
    室外消防用水量,一方面,供消防车从室外管网取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供水,增补室内的用水量不足。另一方面,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池)取水,供应消防车、曲臂车等的带架水枪用水,控制和扑救建筑物火灾;或用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铺水带接水枪,直接扑救或控制高层建筑较低部分或邻近建筑物的火灾。
    室内消防用水量供室内消火栓扑救火灾使用。由于目前缺乏高层建筑系统消防用水量统计资料,下面介绍几起高层火灾消防用水量:上海某百货店顶层(第八层)起火,建筑高度40余米,燃烧面积约200m2,火场使用8支口径19mm的水枪(水压较低),在自动喷水灭火设备(自动喷头开放4个)的配合下,控制和扑灭了火灾,消防用水量约45L/s。北京某饭店老楼第五层发生火灾,燃烧面积约100m2,火场使用6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灭了火灾,用水量约50L/s。北京某公寓(塔式建筑,地上十六层)第六层发生火灾,燃烧面积约60m2,火场使用4支口径13mm的水枪,扑灭了火灾,用水量约12L/s。这几次火灾扑救基本成功,未造成大面积的火灾,其消防用水量约在12~45L/s之间。本规范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为10~40L/s,发生大火时,这样的水量可能是不够的。因此,在条件许可时,应采用较大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本条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是扑救高层建筑物初中期火灾的用水量,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所必要的最低用水量。
    四、消防竖管流量的确定。高层建筑内任何一部位发生火灾,需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同时出水扑救,以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当相邻两根竖管有一根在检修时,另一根应仍能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因此,每根竖管应供给一定的消防用水量,本规范表7.2.2作了具体规定: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20L/s的建筑物内,每根竖管的流量不小于两支水枪的用水量(即不小于10L/s);室内消防用水量等于或大于30L/s的建筑物内,不小于3支水枪的用水量(即不小于15L/s)。
    五、每支水枪的流量。每支水枪的流量是根据火场实际用水量统计和水力试验资料确定的。消防水力试验得出,口径19mm的水枪,当充实水柱长度为10~13m时,每支水枪的流量为4.6~5.7L/s,每支水枪的平均用水量约为5L/s左右。因此,本规范表7.2.2规定每支水枪的流量不小于5L/s。
    在留有余地方面,主要考虑建筑用途有可能变动,如办公楼可能改为仓库,服装工厂、旅馆有可能改为办公楼、科研楼,因此用水量方面应适当留有余地。
7.2.3  对原条文的修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中已有具体规定。
    我国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危险等级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三级。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当设置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系统和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和系统设计秒流量等见表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数据级

    水幕系统的用水量为:
      1.当水幕仅起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L/s·m。
      2.舞台口和孔洞面积超过3m2的开口部位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L/s·m 。
    按照自动喷水系统的流量和与此相当的喷头开放数,其火灾总控制率分别达到82.79% (轻危险级)、91.89%(中危险级)、97.75%(严重危险级的储存建筑物),见表13 。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火灾控制率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火灾控制率

7.2.4  本条是新增加的。消防卷盘叫法不一,有小口径自救式消火栓、自救水枪、消防水喉、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转轮、急救消火枪等叫法,本条称之为消防卷盘。
    消防卷盘由小口径室内消火栓(口径为25mm或32mm)、输水胶管(内径19mm)、小口径开关水枪(喷嘴口径为6.8mm或9mm)和转盘配套组成,长度20~40mm的胶管卷绕在由摇臂支撑并可旋转的转盘上,胶管一头与小口径消火栓连接,另一头连接小口径水枪,整套消防卷盘与普通消火栓共放在组合型消防箱内或单独放置在专用消防箱内。
    消防卷盘属于室内消防装置,适用于扑救碳水化合物引起的初起火灾。它构造简单、价格便宜、操作方便,未经专门训练的非专业消防人员也能使用,是消火栓给水系统中一种重要的辅助灭火设备,在近年来兴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已有应用,并受到欢迎。本规范推荐在有服务人员的高层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商业楼、展览楼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采用 。
    消防卷盘与消防给水系统连接,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由于用水量较少,消防队不使用这种设备进行灭火,只供本单位职工使用,因此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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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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