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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条文说明
    本节为新增条文。
    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我国人均用电量翻了一番,但电气火灾也随之剧增,从而也给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据《中国火灾统计年鉴》统计,自1993~2002年全国范围内共发生电气火灾203780起,占火灾总数近30%,在所以火灾起因中居首位。电气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数字也是惊人的,仅2000~2002年,就造成3215人的伤亡。特别在重、特大火灾中,电气火灾所占比例更大。例如1991~2002年全国公共聚集场所共发生特大火灾37起,其中电气火灾17起,约占46%。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短路引发的,特别是接地电弧性短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的统计资料来看,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的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
    日本1987年在其《内线规程》JEAC8001-1978第190条明确要求建筑面积在150m2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集体宿舍、家庭公寓、公共住宅、公共浴室等地必须安装能自动报警的漏电火灾报警器。此规程为日本电气火灾的控制起了重要作用,电气火灾只占总火灾的2%~3%(其人均用电量为我国的8倍)。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200-53 1994-10中593.3条明确要求采用两级或三级生于电流保护装置,防止由于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和人身触电事故。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一些电气规范中对接地故障火灾作出了防范规定。例如《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J 16。
    目前国内在使用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工程中,经调查,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发现了不少起火隐患,得到了用户的认可和好评。例如:北京市某家具装饰城,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刚安装完之后,就发现了18个漏电故障点(主控机漏电报警)。经过勘察发现了5个严重漏电点,例如:在三层第09号配电箱电5照明供电回路中发现1A的漏电电流,而且漏电电流忽大忽小,第5照明回路为三层西侧通道日光灯照明供电回路,最后在三层的一照明日光灯的母线槽内发现了漏电点,给日光灯供电的火线(相线)头铜线太长,拧在接线端子上后,余下裸露部分与母线槽铁壳在不断的拉弧打火,长时间的打火已经将母线槽内其它的塑铜电线的绝缘外皮损坏,若不及时发现漏电电流会不断增大,电弧也随之加大,早晚会引燃母线槽内的大量塑铜电线,引发火灾事故。
    综上所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和国内的相关标准,增加了公共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规定。但这些设备要采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以确保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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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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