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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5.5.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表5.5.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5.5.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5.5.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不得采用燃烧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5.2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
表5.5.2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5.5.2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3的规定。
表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5.5.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他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5.5.5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表5.5.5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表5.5.5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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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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