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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物流建筑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独立设置。
12.1.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穿越物流建筑重要房间的外墙处,应设70℃熔断的防火阀。
12.1.3 物流建筑的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管道不宜穿越轻型屋面,空气调节设备不宜安装在轻型屋面上。
12.1.4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合理选用安全可靠的手动或自动控制措施,与物业管理制度相结合,根据使用功能实现分区、分时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流建筑全面通风、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控制宜采用中央控制为主、就地控制为辅的模式;局部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就地控制为主、中央监控为辅的模式,且两种模式可相互切换;
    2 采用集中供热或供冷的供暖、空气调节水系统,应在每个建筑物入口处设置冷热计量装置。
条文说明
12.1.1 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物流建筑应独立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是为了保证系统运行调节的独立性和可靠性。
12.1.2 物流建筑的重要房间是指危险品库、贵重物品库、安检钴源室、信息中心、消防监控室、电瓶充电间等房间。由于物流建筑重要房间要求重点设防,所以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穿越其外墙处应设70℃熔断的防火阀。
12.1.3 物流建筑的轻型屋面一般坡度比较平缓、承载重量小,管道穿越屋面处防雨密封不易处理和维护,空气调节设备的支撑和防振处理比较困难。因此,管道不宜穿越轻型屋面,空气调节设备不宜安装在轻型屋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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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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