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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空气调节


12.4.1 物流建筑的下列房间应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1 贵重物品库;
    2 安检钴源室及其办公室;
    3 计算机房;
    4 消防监控室。
12.4.2 下列物流建筑和用房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1 动物房;
    2 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小型作业型及综合型物流建筑;
    3 工艺性空气调节的小型及中型存储型物流建筑;
    4 贴邻的办公建筑、客户租用房。
12.4.3 下列物流建筑和区域宜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1 舒适性空气调节的中型及以上规模等级的作业型物流建筑和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
    2 工艺性空气调节的大型及超大型存储型物流建筑。
12.4.4 物流建筑集中空气调节方式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高大且仅下部空间空气参数有要求的舒适性空气调节物流建筑,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方式;
    2 空间高大且上部及下部空间空气参数都有相同要求的空调立体库,宜采用纵向均匀布置两个及以上送风口的空气调节方式;
    3 局部固定工作岗位有空气调节要求但空调温度梯度无要求的储存型物流建筑,宜采取局部空气调节降温方式。
12.4.5 物流建筑空气调节系统新风量,应按下列三项中最大值确定:
    1 保持室内正压所需的最小新风量;
    2 人均不小于30m³/h的新风量;
    3 鲜活物品呼吸所需新风量。
12.4.6 有空气湿度控制要求的物流建筑,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加工或存储货物的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除湿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存储型物流建筑和综合型物流建筑的存储区,当处理空气相对湿度大于60%时,宜采用冷冻除湿方式;当处理空气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60%时,宜采用转轮等固体除湿方式;
    2 对于作业型物流建筑和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宜采用冷冻加转轮的复合除湿方式;
    3 屋面内表面和地面不应出现凝结水;
    4 除湿系统年平均运行率宜设置在40%~50%之间。
12.4.7 有洁净要求的物流建筑的净化系统应建立合理的压力梯度和气流组织。
12.4.8 对于有洁净需求、处理医药和食品的物流建筑,原辅料间、分发取样间的净化级别应与生产车间的净化级别相同。
12.4.9 对于物流建筑的洁净作业区,当工艺对洁净环境的温度、湿度无特殊要求时,应保证洁净场所操作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和舒适的温湿度。
条文说明
12.4.1 贵重物品库、安检钴源室及办公室、计算机房和消防监控室需要保持室内温湿度稳定并要求独立运行与控制,所以应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12.4.2 动物房要求室内温湿度稳定并能针不同动物生活习性灵活调节温度设置,适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对于舒适性空气调节小型作业型与综合型物流建筑、工艺性空气调节的小型与中型存储型物流建筑,从初投资、运行费用与节能等方面考虑,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更为有利;与物流建筑贴邻的办公建筑,一般规模较小,采用局部空调,初投资及运行费用低;物流建筑的商务办公用房等会以小单元的形式向客户出租,为便于物业管理,每个出租单元的空气调节系统要求单独运行及独立计量,因此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12.4.3 要求提供舒适工作环境的中型及其以上规模的作业型和综合型物流建筑、工艺要求保持室内温湿度稳定的大型、超大型储存型物流建筑,同较大的配套建设的办公建筑和生活服务建筑一样,人员多、体积大、冷热负荷大,为节省能源、提高投资效益及可靠性,宜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12.4.4 物流建筑一般空间高大,各种类型物流建筑的工艺对环境温湿度要求不同,集中空气调节的方式宜适合工艺要求特点。对于舒适性空气调节要求的物流建筑,当下部空间空气参数有要求、上部空间空气参数无要求时,采用分层空气调节方式可起到显著的节能、节省投资的效果;对于上、下部空间空气参数有相同要求的立体库,就不能采用分层空气调节方式,而应根据工艺要求沿垂直方向均匀设置多个水平送风口的空调方式;当存储型物流建筑中储存物品无空气调节要求,但局部固定工作岗位需要空气调节降温时,可采取局部空气调节降温方式,保证局部工作温湿度条件,满足生产工艺要求,达到节能、节省投资的目的。
12.4.5 无论是存储型物流建筑、还是人员较多的作业型物流建筑,空气调节系统都应提供安全、充足的新风。由于存储型物流建筑空间高大,人员较少,当按“人均不小于30m³/h的新风量”设计时,不一定能满足正压要求,因此应按三项中最大值确定。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新风量可按不小于空调送风量的10%考虑。
12.4.6 当工艺对空气湿度有特殊要求时,物流建筑应设置除湿系统,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加工或存储货物的特点和工艺要求选择性价比最佳的除湿方式和设备。对于存储型物流建筑和综合型物流建筑的存储区,一般新风量不大,主要通过室内循环风处理温、湿度,当空气相对湿度大于60%时,采用冷冻除湿方式性价比高,经济节能;对于作业型物流建筑和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由于新风量大,往往必须采用先冷冻除湿再转轮除湿的复合除湿方式,才能满足较低相对湿度要求。例如某种子库,工艺要求达到库温15℃、相对湿度小于等于40%,一般采用转轮除湿的固体除湿方式;一些带简单加工的冷库,初始温度37℃、相对湿度80%。要求达到温度15℃、相对湿度在45%~60%之间,既要保持低温工作条件,又要像普通房间一样干爽,便于保持和提升加工和储存货物的品质,常常采用冷冻除湿加转轮除湿的复合除湿方式。
    为避免屋面内表面出现凝结水下落以及地面返潮出现凝结水的问题,应严格控制屋面内表面和地面温度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3℃。
    根据国内外众多的统计数据,除湿系统按年平均运行率40%~50%设置除湿设备,设备初投资和运行成本性价比最高,有利于经济节能。当采用固体除湿或冷冻除湿等方式时,应避免系统普遍存在的“漏风、冷凝水排放、散热、噪声和吸湿材料积灰与堵塞”等问题。除湿再生热源采用蒸汽时,对系统要做好保温、防烫伤的防护措施并避免“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当采用热水或热风时,宜尽量综合利用废热热量;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电热热源时,应采取妥善的安全和防火措施。
12.4.7 有洁净要求的物流建筑,合理的压力梯度和气流组织是保证洁净场所在正常工作或空气平衡暂时受到破坏时,气流都能从高净化级别场所流向低净化级别场所,空气洁净度不会被污染气流破坏。
12.4.8 对于有洁净需求的处理医药和食品的物流建筑,要求其原辅料间、分发取样间的净化级别与生产车间的净化级别相同,是为了保持生产环节工艺洁净要求的一致性和可靠性,从而确保产品的安全、合格。
12.4.9 在净化空间中,人体是主要的发尘源,为控制发尘,操作人员必须穿着与净化空间空气洁净度级别相适应的洁净工作服。由于洁净工作服透气性较差,导致人员体力付出较大,因此应保证操作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和舒适的温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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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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