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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7.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 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 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²,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²;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²,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²;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除外);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7.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 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 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度不小于0.9m 、倾斜角度小于等于60°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
7.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 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
7.4.8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
7.4.9 高度大于10m 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 ,且宜从离地面3.0m 高处设置。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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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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