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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厂房(仓库);
  2 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
  5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³的其他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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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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