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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²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²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²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²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²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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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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