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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²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²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1.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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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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