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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注: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³或一个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 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条文说明
4.5.1 据调查,粮食囤垛堆场目前仍在使用,总储量较大且多利用稻草、竹竿等可燃物材料建造,容易引发火灾。本条根据过去粮食囤垛的火灾情况,对粮食囤垛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并将粮食囤垛堆场的最大储量定为20000t。根据我国部分地区粮食收储情况和火灾形势,2013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也组织对粮食席穴囤、简易罩棚等粮食存放场所的防火,制定了更详细的规定。
    对于棉花堆场,尽管国家近几年建设了大量棉花储备库,但仍有不少地区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的方式储存,且储量较大,每个棉花堆场储量大都在5000t左右。麻、毛、化纤和百货等火灾危险性类同,故将每个堆场最大储量限制在5000t以内。棉、麻、毛、百货等露天或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案例和现有堆场管理实际情况,并考虑避免和减少火灾时的损失。秸秆、芦苇、亚麻等的总储量较大,且在一些行业,如造纸厂或纸浆厂,储量更大。
    从这些材料堆场发生火灾的情况看,火灾具有延续时间长、辐射热大、扑救难度较大、灭火时间长、用水量大的特点,往往损失巨大。根据以上情况,为了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有利于灭火救援,将可燃材料堆场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定为15m~40m。
    对于木材堆场,采用统堆方式较多,往往堆垛高、储量大,有必要对每个堆垛储量和防火间距加以限制。但为节约用地,规定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如大于25000m³或一个秸秆可燃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且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按不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建筑的间距确定。
    关于表4.5.1注的说明:
    (1)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发生火灾时,较其他类别建筑的火灾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威胁大,故规定其防火间距按表4.5.1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对堆场威胁也较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2)为防止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飞火引发可燃材料堆场火灾,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5.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火灾,威胁较大、辐射强度大,故规定有关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与四级建筑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 可燃材料堆场着火时影响范围较大,一般在20m~40m之间。汽车和拖拉机的排气管飞火距离远者一般为8m~10m,近者为3m~4m。露天、半露天堆场与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蒸汽机车飞火对堆场的影响;与道路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道路的通行情况、汽车和拖拉机排气管飞火的影响以及堆场的火灾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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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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