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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防止电弧和电火花


6.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应按GB 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6.3.2 当存在静电引燃危险时,除应符合GB 12158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不便或工艺不准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料的器具、输送粉料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防静电跨接;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GB/T 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6.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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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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