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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道路


6.0.1 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的有关规定。
6.0.2 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网密度不应小于8km/km²;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宜为150m~250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2 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3 在适宜自行车骑行的地区,应构建连续的非机动车道;
    4 旧区改建,应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延续原有的城市肌理。
6.0.3 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2 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m~20m;
    3 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
    4 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6.0.4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2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
    3 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表6.0.4 附属道路最大纵坡控制指标(%)
表6.0.4 附属道路最大纵坡控制指标(%)
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m)
表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m)
注: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条文说明
6.0.1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道路规划建设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居住区道路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承载城市生活的主要公共空间。居住区道路的规划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提倡绿色出行,综合考虑城市交通系统特征和交通设施发展水平,满足城市交通通行的需要,融入城市交通网络,采取尺度适宜的道路断面形式,优先保证步行和非机动车的出行安全、便利和舒适,形成宜人宜居、步行友好的城市街道。
6.0.2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路网系统的规划建设要求。
    1 影响居住区交通组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规划布局形式、用地周围的交通条件、居民出行的方式与行为轨迹和本地区的地理气候条件等。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居住区内建筑及设施的布置要求,以使路网分隔的各个地块能合理地安排下不同功能要求的建设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于意见》针对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对城市生活街区的道路系统规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指出“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因此,居住区道路系统应控制街道尺度,提升路网密度。一般而言,居住区内的城市路网密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对居住功能区路网密度的要求,不应小于8km/km²,居住区内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m。居住街坊是构成城市居住区的基本单元,一般由城市道路围合,居住街坊的规模宜为2hm²~4hm²,相应的道路间距宜为150m~250m。
    2 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采用无障碍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的相关规定,并连通城市街道、室外活动场所、停车场所、各类建筑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道路铺装应充分考虑轮椅顺畅通行,选择坚实、牢固、防滑、防摔的材质。
    3 从地理和气候等因素考虑,除了山地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中规定的严寒地区以外的城市,均适宜发展非机动车交通,城市道路资源配置应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交通和公共交通的路权要求。除城市快速路主路、步行专用路等不具备设置非机动车道条件外,城市快速路辅路及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连续的非机动车道,形成安全、连续的自行车网络。
    4 道路是形成城市历史肌理的重要要素,对于需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及有历史价值的传统风貌地段,尽量保留原有道路的格局,包括道路宽度和线型、广场出入口、桥涵等,并结合规划要求,使传统的道路格局与现代化城市交通组织及设施(机动车交通、停车场库、立交桥、地铁出入口等)相协调。
6.0.3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要求。
    1 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
    2 支路是居住区主要的道路类型,其红线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中的相关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街巷的宽度可酌情降低,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
    3 道路断面设计要考虑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便捷通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同时需要考虑城市公共电、汽车的通行,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地种植行道树和草坪花卉。城市道路的宽度应根据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交通量及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 50220中的相关规定。
    4 城市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降低机动车车速、减少机动车流量,以改善道路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同时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使用者的安全。交通稳静化措施包括减速丘、路段瓶颈化、小交叉口转弯半径、路面铺装、视觉障碍等道路设计和管理措施。在行人与机动车混行的路段,机动车车速不应超过10km/h;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路段,车速不应超过25km/h。
6.0.4 本条明确了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设置要求。
    居住区道路应尽可能连续顺畅,以方便消防、救护、搬家、清运垃圾等机动车辆的通达。居住区中内的道路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其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7章中对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等内容的相关规定。同时,居住区道路规划要与抗震防灾规划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城市的居住区道路规划必须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诱发的如电气火灾、水管破裂、煤气泄漏等次生灾害时,能保证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车辆的通达。
    1 根据其路面宽度和通行车辆类型的不同,居住街坊内的主要附属道路,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从而使其道路不会呈尽端式格局,保证居住街坊与城市有良好的交通联系,同时保证消防、救灾、疏散等车辆通达需要。但两个出入口可以是两个方向,也可以在同一个方向与外部连接。主要附属道路一般按一条自行车道和一条人行带双向计算,路面宽度为4.0m,同时也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消防车道的净宽度要求。其他附属道路为进出住宅的最末一级道路,这一级道路平时主要供居民出入,基本是自行车及人行交通为主,并要满足清运垃圾、救护和搬运家具等需要,按照居住区内部有关车辆低速缓行的通行宽度要求,轮距宽度为2.0m~2.5m,其路面宽度一般为2.5m~3.0m。为兼顾必要时大货车、消防车的通行,其他附属道路路面两边应各留出宽度不小于1m的路肩。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我国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对人行出入口间距的规定是为了提升住宅小区的开放性,强调住区与城市的联系,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人行出入的便捷,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的疏散要求。如果居住街坊实施独立管理,也应按规定设置出入口,供应急时使用。
    3 对居住区道路最大纵坡的控制是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以及步行和非机动车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在本标准表6.0.4中,机动车的最大纵坡值8%是附属道路允许的最大数值,如地形允许,要尽量采用更平缓的纵坡。山区由于地形等实际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本标准表6.0.4中的纵坡要求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适当增加最大纵坡,在保证道路通达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道路坡度的舒适性。非机动车道的最大纵坡根据非机动车交通的要求确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路段,应首先保证非机动车出行的便利,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设计道路最小纵坡是为了满足路面排水的要求,附属道路不应小于0.3%。
6.0.5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道路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主要是考虑在建筑底层开窗开门和行人出入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及行人的安全,以防楼上掉下物品伤人,同时应有利设置地下管线、地面绿化及减少对底层住户的视线干扰等因素而提出的。对于面向城市道路开设了出入口的住宅建筑应保持相对较宽的间距,从而使居民进出建筑物时可以有个缓冲地段,并可在门口临时停放车辆以保障道路的正常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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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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