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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设集中供暖系统,在夏热冬冷地区应设安全可靠的供暖设施。采用电加热供暖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2.2 设置散热器供暖系统时,应采用供水温度不大于85℃热水作为热媒。有条件时,宜采用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
7.2.3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7.2.3的规定。
表7.2.3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
表7.2.3 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设计温度
7.2.4 无供暖设施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在老年人浴室内安装安全可靠的供暖设备或预留安装供暖设备的条件。
7.2.5 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7.2.6 老年人用房内不应敷设温度高于当地大气压下沸点的高温水管道及蒸汽管道。
7.2.7 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应设置具备防止回流功能的机械排风设施。
7.2.8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满足室内卫生要求且运行稳定的通风换气设施。
7.2.9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7.2.9的规定。
表7.2.9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表7.2.9 老年人用房人员长期逗留区域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7.2.10 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主要房间设计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康复与医疗用房以及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单元起居厅等生活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宜为每小时2次。
    2 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等生活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宜符合表7.2.10的规定。
表7.2.10 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等生活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
表7.2.10 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等生活用房设计最小换气次数
条文说明
7.2.1 从供暖质量、操作方便、消防安全、卫生条件、节能环保等方面考虑,严寒和寒冷地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采用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的供暖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较适合这些地区。
7.2.2 本条是从运行调节、供暖质量、节能降耗、人员安全等方面考虑所作的规定。
7.2.3 老年人体质差,对室温要求较高,供暖室内设计温度适当提高。含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宜设置安全可靠的辅助供暖设施,平时保持20℃,洗浴时借助辅助供暖设施升温至25℃,保证洗浴时的室内温度。 
7.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安全健康,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老年人烫伤。热水散热器、电供暖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等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7.2.6 故障时高温水管道及蒸汽管道对人员的危害远大于低温热水管道,老年人行动迟缓,应急能力差,为保证安全作此条规定。 
7.2.7 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有利于室内污浊空气快速排除。
7.2.8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冬季往往长时间关闭外窗,对室内空气质量极为不利。而老年人又长期生活在室内,且体弱多病,抵抗力差,非常需要增设运行稳定、效果良好的自然通风设施或机械通风设施,以提高室内空气品质。
7.2.9 老年人冬季喜欢室温高一些,夏季不希望室温过低。有条件时,供热工况室内设计相对湿度不宜小于30%。风速较高对休息状态的老年人影响较大,床及固定座椅处风速应严格控制,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遮挡等有效措施,满足要求。
7.2.10 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空气通过外窗缝隙渗透很难保证房间的新风量。如果采用频繁开窗、关窗的方式,不满足国家节能要求且增加了部分老年人的行动负担,因此应设置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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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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