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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I 应急照明控制器调试
5.3.1 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配接的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3.2 应对控制器进行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 故障报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一键检查功能。
II 集中电源调试
5.3.3 应将集中电源与灯具相连接后,接通电源,集中电源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4 应对集中电源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集中电源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 操作级别;
    2 故障报警功能:
    3 消音功能;
    4 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5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转换手动测试功能;
    6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7 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III 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
5.3.5 应接通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使应急照明配电箱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6 应对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下列主要功能检查并记录,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 主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主电源输出关断测试功能;
    3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通信故障连锁控制功能;
    4 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急状态保持功能。
条文说明
I 应急照明控制器调试
5.3.1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3.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调试要求,应急照明控制器主要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II 集中电源调试
5.3.3 本条规定了集中电源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3.4 本条规定了集中电源的调试要求,集中电源主要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III 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
5.3.5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调试前的准备要求。
5.3.6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主要功能的检查应按附录E规定的检查要求和检查方法进行,并按照附录E的规定填写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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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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