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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排烟


Ⅰ 建筑物采暖
5.3.1 所有工作场所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5.3.2 室内采暖系统非暗埋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3.3 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扫型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采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
5.3.4 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Ⅱ 通风和空气调节
5.3.5 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当发生火灾时,应能立即停止运行。
5.3.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布置可不受此限。
5.3.7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用和墙体耐火极限相同的不燃材料封堵。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
5.3.8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设备和风管、水管的绝热、消声、加湿材料及其黏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5.3.9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5.3.10 配电装置室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其电源开关应设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方便切断的位置。
5.3.11 多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5.3.12 每个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火灾发生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停止运行。
5.3.13 配电装置事故排风量不应少于12次/h,事故风机可兼作通风机用。
5.3.14 防酸隔爆蓄电池室通风应采用机械通风,使室内保持负压,通风量按空气中的最大含氢量(体积比)不超过0.7%计算,且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通风机与电动机应为防腐防爆型,吸风口应靠近顶棚。
5.3.15 免维护式蓄电池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可兼作通风用。 
5.3.16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的含量不超过6000mg/m3。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的正常通风量不少于2次/h,设置在室内下部,排气口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3m;事故时通风量不小于4次/h,由设置在下部的正常通风系统和上部的事故排风系统共同保证。通风设备、风管及其附件应考虑防腐措施。
5.3.17 配电装置室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当采用气体灭火时,百叶窗应有电动关闭的功能。
5.3.18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
Ⅲ 防烟排烟
5.3.19 升压站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5.3.20 升压站建筑中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的外窗自然排烟方式。
5.3.2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5.3.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 中庭不应小于该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5.3.23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3.24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5.3.25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单台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h,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排烟系统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时,应按每平方米排烟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
    2 当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每平方米排烟面积不小于120m3/h计算。
5.3.26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
    2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5.3.2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或轴流排烟风机。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与排烟风机联锁的排烟防火阀。当该防火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管道附件,如风阀、柔性接头等,应保证在280℃的温度下连续有效工作不小于30min。
5.3.2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5.3.29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条文说明
Ⅰ 建筑物采暖
5.3.1 风电场一般建设在偏远地区,采暖技术使用局限较大,明火或电炉取暖容易引发火灾,升压站发生火灾影响较大,后果严重,因此特规定工作场所不应采用明火采暖的方式。
5.3.2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风电场远离城市、人员较少,为减少火灾隐患,规定本条。
5.3.3 蓄电池室如果采用散热器采暖系统,从散热器的选型到系统的安装,都必须考虑防漏水措施,不能采用承压能力差的铸铁散热器,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以及管道与管件间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
5.3.4 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这些电气房间装有各种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高压带电的各种电缆,这些房间管道不允许漏水,也不允许采暖管道加热这些设备和电缆。在寒冷地区,如需采暖,可考虑采用电采暖散热器。
Ⅱ 通风和空气调节
5.3.5 当发生火灾时,空气调节系统应立即停止运行,防止火灾蔓延,空气调节的自动控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
5.3.6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3.7 防火墙、防火隔墙是阻止火势蔓延和划分防火区的重要分隔措施,而通风管道是火势蔓延的主要渠道,所以通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如必须穿过时,为保证防火墙、防火隔墙的作用和阻止火势蔓延扩大,要求风管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采用和墙体耐火极限相同的不燃材料封堵。
    用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因其本身具有不燃性,有一定耐火极限,故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时允许不设防火阀,但其孔口处还要考虑设防火阀。
5.3.8 防酸隔爆铅酸蓄电池室由于接触带有腐蚀性的酸性气体,如果风管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使用寿命短,既不经济,又需经常更换。故允许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并禁止采用不阻燃性的可燃材料。
    设备和风管、水管的绝热、消声、加湿材料及其黏接剂应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允许有条件地采用难燃材料。
5.3.9 本条为一种保护措施。为了防止通风机己停而电加热器继续加热引起过热而起火,必须做到欠风、超温时的断电保护,即通风机一旦停止,电加热器的电源即自动切断。当控制失灵,通风机未启动而电加热器先启动时,会造成火灾危险,设置工作状态信号,可以帮助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5.3.10 屋内配电装置发生火灾时,通风系统应立即停止运行,以免火灾蔓延,因此应考虑切断电源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5.3.11 当几个配电装置房间共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当一个房间发生火灾时,为防止火灾通过通风系统蔓延,在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5.3.12 如果风电场升压站采用室内变压器室的方式,变压器室与其他设备房间耐火等级有区别,变压器室通风系统不能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几个相邻的变压器室通风系统也不应合并。为防止火灾蔓延,当火灾发生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油浸变压器室,通风系统应立即停止运行。
5.3.13 本条规定了一般配电装置室事故通风风量的要求,事故风机可兼作通风机。
5.3.14 蓄电池室的型式有多种,通风系统应有所不同。防酸隔爆蓄电池通风不但要满足通风量的要求,吸风口还应靠近顶棚,以有效排除室内氢气,防止氢气积蓄在室内上部。
5.3.15 免维护式蓄电池正常运行时没有有害气体排出,事故时会排出少量氢气,在房间内有可开启的外窗的良好自然通风的情况下,自然通风可满足要求。当采用机械通风时,每小时不少于3次换气次数即可满足要求。
5.3.16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规定此条内容。六氟化硫有毒性,且密度较大,正常的通风系统排风口放在下部且明确距离要求。事故排风口放在上部,由上排风口共同完成。
Ⅲ 防烟排烟
5.3.21 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是建筑物着火时最重要的安全疏散通道。火灾时可通过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将烟气排出,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使重要疏散通道内的空气压力高于其周围的空气压力,防止烟气侵入。
5.3.22 本条规定了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或防烟时,排烟口所需要的最小净面积。
5.3.23 本条规定了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遵行的规范。
5.3.24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部位。
5.3.25 本条建筑内疏散走道排烟面积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
5.3.26 本条为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有关规定:
    1 本款是从便于疏散走道排烟系统的设置、保证防火安全和提高排烟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规定的。目前,国内疏散走道机械排烟系统一般均为竖向布置,但也有每层疏散走道分别设风机排烟,这种做法初投资较大,供电系统复杂,同时烟气的排放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威胁,故不推荐采用这种方法。
    2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强调保护防火分区完整性,避免火灾通过排烟道蔓延。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的有关规定。
5.3.2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轴流排烟风机或其他排烟专用风机。离心风机的耐热与防变形等性能较好,排烟风机在280℃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是可行的。
    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且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自行关闭,以防止烟火扩散蔓延到其他部位。
5.3.28 本条规定了机械送风和机械排烟管道内的设计风速。
5.3.29 本条明确了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风管、风口及阀门的制作材料及排烟管道的布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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