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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关于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审查要求的通知


昆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文件
昆图审(2018)5号
 
关于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审查要求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单位:
    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已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建筑防排烟相关条文及技术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得到有效落实,保证图纸的设计质量和完整性,现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做如下要求:
    一、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防排烟系统设计审核,应执行新标准。
    二、有防排烟设计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有暖通专业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尚应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备注:具体需要做防排烟的项目,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章第8.5节及其他规范与防排烟相关条文为准。三、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要求:
    1、各设计单位的建筑、暖通及电气专业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建筑、电气专业应与暖通防排烟计算及设计一致,相关设计图纸应由各专业会签,确保建筑工程的防排烟系统设计到位。
    2、应有防排烟专篇,交代建筑概况(层数、面积、功能、净高等)及各场所防烟或排烟系统情况:楼梯间、前室、走道、房间、地下室、车库、中庭等各区域的防烟或者排烟措施。
    3、对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间等场所,应分别在建筑及暖通专业的平面图中标注可开启外窗或门洞的面积(含最高部位可开启外窗设置情况,如面积、高度、开启方式等),部分高窗或不方便直接开启的(如下悬窗等)应表达手动开启装置。
    4、对于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应有各防烟分区的面积、排烟量、房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挡烟垂壁下沿标高)、自然排烟窗(口)在储烟仓内有效开启面积等标注;建筑及暖通专业应在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或部位的建筑面积、可开启外窗或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开启面积、开启高度和形式(按GB51251-2017第4.3.5条计算,注明开窗角等)。
    5、加压送风系统应提供各系统详细计算。
    6、对于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应有各防烟分区面积、房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排烟口底部标高等标注。机械排烟系统应提供各系统详细计算及相关图纸(含固定窗和补风系统设置情况、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计算及校核等)。
    7、对于标准中要求设置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场所及部位,应在建筑专业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及部位的楼地面面积、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及设置高度。
    8、高大空间应按GB51251-2017第4.6.8条校核排烟系统的有效性。
    9、系统控制方式应明确交代,落实GB51251-2017第5章要求。
    10、系统安装、调试、验收、维护管理应落实GB51251-2017第6~9章要求。
    11、GB51251-2017中强制性条文均应在图纸或防排烟专篇中落实。
    12、防排烟专篇及相关计算,应采用蓝图落实(暖通专业按以上要求出图)。
    13、未尽事宜统一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 B51251-2017)执行。
    联系方式:0512-57357201(技术咨询)
                     0512-57363233(受理咨询)
昆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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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读汇总-《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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