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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民政、宗教、司法


3.9.1 民政建筑 civil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为人们提供民政事务服务的建筑。
3.9.2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场所。
3.9.3 儿童福利院 child welfare facilities
    为孤残儿童提供照料、特殊教育、医疗、康复、国内外收养、家庭寄养等服务的场所。
3.9.4 殡仪馆 funeral parlor
    提供遗体处理、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活动的场所。
3.9.5 悼念厅 mourning hall
    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追悼会的场所。
3.9.6 火化间 crematory house
    火化遗体的专用房间。
3.9.7 骨灰寄存处 cremains casket deposit
    短期寄存骨灰并提供有关服务的场所。
3.9.8 司法建筑 judicial building
    对行政诉讼、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和处置的场所。
3.9.9 检察院 procuratorate
    主要承担民事、刑事、行政、经济案件的侦察、预审、批捕和起诉,并对监狱、拘留所工作进行检察、监督的国家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专用办公建筑。
3.9.10 法院 court of justice
    行政诉讼、刑事或民事等案件的各级审判用房及法官办公的专用建筑。
3.9.11 公安局 public security bureau
    为保障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社会整体治安的国家及地方各级公安部门的专用办公建筑。
3.9.12 派出所 police station
    公安部门基层机构(管理户籍和基层治安)的专用办公建筑。
3.9.13 监狱 prison
    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监禁罪犯服刑的场所。
3.9.14 看守(拘留)所 detain station
    公安部门短期关押嫌疑人及违反治安管理人的专用场所。
3.9.15 宗教建筑 religious building
    与各类宗教活动相关的建筑,包括佛教寺院、道观、清真寺、教堂等。
3.9.16 佛教寺院 Buddhist temple
    放置佛教偶像及为佛教僧众和信徒从事佛教活动的聚居修行场所。
3.9.17 道观 Taoism temple
    放置道教偶像及为道士和信徒从事其道教活动的聚居修行场所。
3.9.18 清真寺 mosque
    伊斯兰教徒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
3.9.19 教堂 church
    基督教或天主教放置宗教偶像、举行礼拜和重要宗教仪式的场所。
条文说明
3.9.1 在我国,民政包括选举、行政区划、地政、户政、国籍、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优抚救济等。
3.9.2 养老院主要接待有自理能力的老人;老年人护理院主要接待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托老所是为老年人提供寄养的养老服务设施。
3.9.4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丧葬习俗各不相同,殡仪馆的建筑设计需要将丧葬习俗考虑在内。
3.9.9 检察院建筑组成主要为各机构的办公室、机要室、档案室、资料室和技术处理室,一般还要单独设立举报中心和控告、申诉、信访接待室。
3.9.10 法院建筑一般由办公和法庭两大部分组成。办公部分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来访接待室、民事纠纷调停室和法律常识咨询室等;法庭部分包括法庭、合议庭、会议室、暂押处以及法官、律师、证人、证物、资料等用房。
3.9.14 公安部门对受侦查人(嫌疑人)在规定时间内的暂时关押,是一项紧急措施;对违反治安管理人的短期关押,是一项行政处罚。
3.9.16 佛教在两汉之际传入我国,其建筑在南北朝至隋唐达到高峰,如佛教寺院、塔、经幢及石窟寺等。
3.9.19 公元4世纪初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后,始建教堂。11世纪有罗马式教堂,12世纪有哥特式教堂,15世纪又有文艺复兴时期的古典式教堂,正教和其他东方教会还有拜占庭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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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B/T5050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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