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D.4 认证


D.4.1 洁净厂房性能测试认证前,应由业主与认证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检测项目、测点位置及数量、测量要求和限值等,如测量空气悬浮粒子浓度采样点数、每次最少的空气采样量、采样时间、每个采样点的测量次数、测量时间间隔、被计数粒子的粒径,以及粒子数的限值等。
D.4.2 按协议书规定及本附录第D.2节的要求,以及本附录第D.3节的方法进行测试,若测试结果在规定的限值之内,说明该洁净室(区)符合规定要求。若测试结果超过规定的限值,说明该洁净室(区)不符合要求,应进行改进,在完成改进工作之后,应进行再认证。
D.4.3 每次性能测试或再认证测试应作记录,并提交性能合格或不合格的综合报告。测试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试机构的名称、地址;
    2 测试日期和测试者签名;
    3 执行标准的编号及标准出版日期;
    4 被测试洁净室(区)的地址、测试项目、测点的特定编号及坐标图;
    5 被测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被测粒径、被测洁净室(区)所处的状态、气流流型和静压差、全部采样点坐标图上注明所测的粒子浓度;
    6 测量用仪器的编号和标定证书;测试方法细则及测试中特殊情况,
    7 测试结果包括所有测试项目的记录数据、分析结论等;
    8 对异常测试值进行说明及数据处理;
    9 注明上次的测试日期,
    10 设施的测试档案可作为下次检测计划的依据。
D.4.4 测试机构应提交洁净室检验证书、再检验证书。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