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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危险品销毁场


14.2.1 当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销毁危险品时,应设置危险品销毁场。危险品销毁场应布置在厂区以外有利于安全的偏僻地带。
14.2.2 当采用炸毁法时,工业雷管一次销毁药量不应超过500g,其他危险品一次销毁药量不应超过2kg;采用烧毁法时,一次销毁药量:硝酸铵类炸药不应超过200kg,梯恩梯、黑索今、太安等单质炸药不应超过100kg,导爆索不应超过20kg。
    炸毁应在销毁坑中进行。当销毁坑周围无自然屏障时,其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3m的防护屏障。
14.2.3 当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危险品销毁场作业边缘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公路、铁路等不应小于150m。
14.2.4 危险品销毁场不应设待销毁的危险品暂存库,可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危险品销毁场应设人身掩体,且应布置在危险品销毁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人身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点,距销毁作业点边缘不应小于50m。掩体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0m。
14.2.5 危险品销毁场宜设围墙,围墙距销毁作业点边缘不宜小于50m。
14.2.6 危险品销毁采用的封闭式销毁塔可布置在厂区内有利于安全的偏僻地带。其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且应符合本标准表14.1.3的规定。危险品销毁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4.2.1 危险品销毁场是企业不定期销毁危险品的地方,为了不影响企业安全,故规定危险品销毁场应布置在厂区以外有利于安全布置的偏僻地带。
14.2.2 为了有利于安全,当用爆炸法销毁炸药时,最好是在有自然屏障遮挡处进行,当无自然屏障可利用时,宜在爆炸点周围设置防护屏障。一次销毁量不应超过2kg,系指每次一炮的最大药量。
14.2.3 为防止在销毁作业中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对周围的影响,特规定危险品销毁场边缘与周围建筑物、公路铁路等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14.2.4 根据生产实践,危险品销毁场一般无人值班,故本条规定危险品销毁场不应设待销毁的危险品暂存库。但由于供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放在露天不利于安全,所以允许设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考虑到销毁人员的安全,规定设人身掩体,掩体应具有一定的防护强度,如采用钢筋混凝土等结构。
14.2.5 根据以往的事故教训,危险品销毁场宜设围墙,以防无关人员进入造成意外事故。
14.2.6 为了节省土地,节约资金,便于管理及使用方便,可以采用销毁塔来炸毁处理火工品及其药剂,该销毁塔可以布置在厂区内有利于安全的偏僻地带。根据试验数据,确定不同炸毁药量的销毁塔采用不同的内部距离,以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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