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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应根据生产、使用功能性质、工艺要求、节地节能、环保卫生、当地气象、水文、地质、材料供应、施工和发展扩建等条件进行设计。
3.0.2 多跨厂房当高差值小于1.2m时,不宜设置高度差;非采暖多跨厂房当高跨侧仅有一个低跨,且高差值小于1.8m时,亦不宜设置高度差。
3.0.3 建、构筑物地面标高,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建筑物的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其值不应小于0.15m;
    2 设有桥式、龙门起重机等露天库或堆场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周围场地0.15m,并应设0.3%~0.5%的排水坡度;
    3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的标高差,应根据地基的湿陷类型、等级确定,其值宜采用0.2m~0.3m;
    4 易燃、可燃液体仓库的室内地面标高,应低于仓库门口的标高0.15m;
    5 电石库的室内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其值不应小于0.25m;
    6 建筑物内的铁路轨顶标高,应与建筑物地面标高相同。
3.0.4 厂房内设有梁式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桥架外缘与上柱内缘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其轨顶至屋架下弦或屋面梁底面之间的净空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起重机的最小轮廓尺寸及起重机的限界尺寸和安全间隙的要求;
    2 应满足起重机检修的空间要求;
    3 应满足当厂房基础埋置在软弱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基上及因厂房的地面堆载使相邻柱出现沉降差时的要求;
    4 应满足当屋架或屋面梁底面悬挂带坡度的横向管道或屋架下弦直接安装照明灯具时的要求。
3.0.5 联合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建筑形式应因地制宜;
    2 厂房四周不宜建毗连的附属建筑;
    3 应沿厂房纵横方向,并结合厂房内部运输通道,设置通风大门或通风过道;屋顶应设置天窗、排风帽或采用通风屋顶;
    4 散发热量、烟尘和腐蚀性介质的工段,应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对于影响严重的局部工段,应采用排烟排气罩机械送、排风;
    5 应采取减少不同生产性质的车间相互影响的措施。
3.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仓库,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顶层靠外墙处,其泄压面积与泄压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0.7 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外墙面宜采取防龟裂、防渗漏措施。
3.0.8 沿海地区或有腐蚀性气体及高湿的厂房门、窗和门、窗五金配件,应采取防腐蚀及防潮措施。
3.0.9 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重要的单、多、高层厂房及联合厂房的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Ⅱ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15年;
    2 单层、一般的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Ⅲ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10年;
    3 非永久性的建筑其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Ⅳ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应为5年。
3.0.10 采用卷材、涂膜防水层时,其厚度应按屋面防水等级、设防道数和所选的防水材料确定。
3.0.11 采用单层屋面防水系统时,除应符合所选防水材料单层屋面系统的施工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0.9条规定的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的要求。
3.0.12 屋面单坡跨度大于9m时,宜做结构找坡,坡度不应小于3%;屋面单坡跨度小于或等于9m时,可用轻质材料或保温层找坡,坡度宜为2%。
条文说明
3.0.1 机械工业的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是根据生产、使用功能性质由生产工艺过程确定的,它具有功能性、技术性强的特点。由于各工厂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的组织和特点不同,各类机械工厂的组成内容和数量差异很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当前通过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技术装备的工艺设计和制造能力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和发展,也使专业化工厂、联合厂房、多层厂房得到迅猛发展。我国地域很大,各地气象、水文、地质、材料供应、施工条件和经济基础等也存在较大差异,以上差异必将对不同类型的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建筑设计产生很大影响。同时,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做好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实质就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体现和实现工业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3.0.2 为了多跨厂房的统一化和最大限度地满足现代化施工方法的要求,在一幢厂房内或一个建筑综合体中,应尽量地限制不同参数的数量及其组合的数量。
3.0.3 建、构筑物地面标高根据不同使用情况,分别作出防积水、考虑沉降因素,防止易燃、可燃液体外流,防湿和防外部浸水及为了不影响车间内部交通运输的相应规定。
3.0.4 从安全和使用要求厂房内上柱内缘及屋架或屋面梁下缘与起重机桥架外缘的净空尺寸必须满足起重机产品样本中规定的起重机桥架外缘最小尺寸,即起重机的最小轮廓尺寸及起重机的限界尺寸和安全间隙要求。同时,起重机桥架外缘与屋架或屋面梁底面悬挂带坡度的横向管道或屋架下弦直接安装照明灯具时之间的净空尺寸亦应满足起重机产品样本中规定的起重机桥架外缘最小尺寸要求。在软弱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区时还应考虑厂房基础的沉降及地面有较大面积堆载时使相邻柱间可能出现较大的沉降差时的要求,因此,该净空尺寸尚应适当放大。厂房内设有梁式起重机时,柱顶至轨顶间距离还应考虑检修人员通行最小的安全高度。 
3.0.5 联合厂房的布置,主要取决于生产性质和能采取的建筑措施及消除不同生产特点的相互影响程度,其建筑形式必须因地制宜;如在山地建厂时,应结合生产工艺及地形条件,选用阶梯式或沿等高线布置的条状式联合厂房,以减少土石方工程;在夏热冬暖地区建厂时,不宜选用大面积的方块形联合形式厂房,而宜采用条状式联合厂房,以利通风降温;有垂直生产线的企业则可采用单层与多层混合布置的联合形式或垂直向联合形式厂房。
    为了加强联合厂房的自然通风,在厂房的四周不宜建毗连附属建筑,厂房内部的辅助房间应很好地规划,充分利用柱边、起重机死角或采取地下和架空的布置方案;同时,还需采取一定的措施,如设置通风的大门或通风过道及设置天窗、排风帽或通风屋顶等,来保证气流的组织。对于有散发热量、烟尘和腐蚀性介质的工段应尽可能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厂房的下风向;影响严重的局部工段,可采用排烟排气罩机械送、排风等处理措施。
    有相互影响的不同生产性质的车间,设计时应根据生产上的联系和生产性质进行组合,一般情况下,应将散发烟尘、高温或排出有害介质的车间布置在外墙处,在另一侧用隔墙与其他车间隔开;这些车间如需布置在中间跨时,如用地条件许可,也可通过拉开空跨或设内天井的办法,使之直接靠近外墙,便于向外排除有害介质。
3.0.6 由于某些甲、乙类工业厂房或有的工业厂房因局部工艺生产要求在厂房内布置甲、乙类生产部位及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可燃粉尘等物质,稍有不慎容易发生爆炸事故,对建筑物产生巨大破坏力,而一般建筑物的抗爆能力是很低的,370mm厚砖墙的抗爆能力为0.007MPa。为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对建筑物的破坏作用,所以要进行建筑防爆设计,一般采用防和泄两种方法;应从排除造成爆炸事故的根源方面考虑,例如:自然通风、避免太阳暴晒或隔热、防振、防酸、碱、盐侵蚀性介质腐蚀破坏及雨水作用等引起的爆炸事故。另外,一般等量的同一爆炸介质在密闭的小空间里和在开敞的空地上爆炸,其爆炸威力和破坏强度是不同的,在密闭的小空间里,爆炸破坏力将大很多,因此,易爆厂房或易爆工部需要考虑必要的泄压设施;对于北方和西北寒冷地区,由于冰冻期长,积雪时间长,易增加屋面上泄压面积的单位面积荷载而使其产生较大静力惯性,导致泄压受到影响,因而设计时要考虑采取措施防止积雪,在设计中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泄压面积的单位质量和连接强度。
3.0.7 目前,国内在工业建筑外墙防水设计上还没有制定出一套系统的建筑物外墙防水工程设计方法,但全国各地的工业开发区,随着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向大型化、大跨度、复杂化、联合厂房、高层化的发展,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也越来越多,而外墙防水工程技术却未能同步发展,以致造成近年来建筑物外墙龟裂、渗漏现象日益严重。根据资料,发现沿海城市条形砖及涂料外墙在迎风面的墙体龟裂和渗漏率均达到了较高的比例,同时随着楼层高度的增加,外墙龟裂、渗漏情况成正比增加。随着空心砖、轻质砖等多孔材料外墙砌体及外墙饰面多为涂料、面砖、石材的采用,如果外墙再不采取防龟裂、防渗漏措施,外墙龟裂、渗漏依然会是一个困扰人们的问题。而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外墙龟裂、渗漏除影响美观和正常使用外,还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因此,在本规范中对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外墙防水设计作了规定。外墙面防水设防应根据工程性质、使用功能、外墙高度、当地基本风压、采用的墙体材料以及墙面装饰材料等不同条件和因素及各地区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选择不同的外墙面防水设防,如外墙找平层宜掺防水剂、抗裂剂或减水剂材料的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及防水涂料等措施,均能达到减少外墙龟裂、渗漏情况的目的。
3.0.8 我国沿海疆域地区较广,因受海风含盐湿气的侵蚀会对厂房门、窗及其门、窗五金配件的腐蚀速度加快,使门、窗的使用耐久性大为降低,所以,对于厂房的门、窗及其门、窗五金配件应采取防腐蚀及防潮措施。对于厂房本身生产过程中产生有腐蚀性气体及高湿的厂房,为了安全更应对厂房的门、窗及门、窗五金配件采取防腐蚀及防潮措施和加强门、窗缝隙的构造防腐、防水密封措施。
3.0.9、3.0.10 为了屋面防水设计合理、经济,必须将屋面防水划分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按照建筑物类别、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设防要求、防水层选用材料,将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分别规定为25年、15年、10年、5年。其中屋面防水等级Ⅱ、Ⅲ、Ⅳ级基本符合我国各种类型的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目前普遍设防的屋面防水等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设防要求及防水层选用材料,故特作此条文规定,作为设计人员进行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屋面工程设计时的依据。
3.0.11 单层屋面防水系统是指选用一道单层内为增强型的热塑性聚烯烃(TPO)、聚氯乙烯(PYC)、三元乙丙(EPDM)等高分子防水卷材外露使用,用机械固定、满粘、空铺压顶方式进行施工的屋面系统,将防水层、保温层、隔汽层锚固于结构基层上,形成严密隔汽、保温、防水的屋面围护系统。
    机械固定单层卷材屋面系统结构变形适应性良好,机械固定下的卷材防水层能够承受各种结构变形(钢结构、混凝土结构),保温、隔汽性能优异,能够确保在各种室内外温差及湿度条件下不结露,是高标准建筑的可靠屋面系统。该系统在欧美技术成熟,应用广泛,有近40年历史,其使用寿命国际权威BBA(英国认证董事会)对其单层屋面系统使用年限的认可可超过35年。该系统在1998年引进我国,在国内已应用于数百个项目、上千万平方米的工程,例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工业厂房25000m2、哈飞空客1号复合材料制造中心45000m2、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205号总装厂房56000m2、博世公司在国内的多数厂房(合计约25万m2)等工程就是采用该系统。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等三个社团组织已于2007年对该卷材单层屋面施工工法(行业工法)评审备案。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还于2007年成立了单层屋面技术委员会,研究和开发单层屋面系统的施工工法和技术规范,构建中国式单层屋面系统技术。机械工业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的屋面工程通常面积很大,单层屋面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3.0.9条厂房及其附属建筑规定的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要求及所选防水材料单层屋面系统的施工要求。
3.0.12 根据工程实践证明,屋面坡度1%时施工难以保证,从而导致屋面严重积水现象,因此必须加大屋面坡度。为了既加大屋面排水坡度,体现防排结合的原则,但又考虑减轻屋面荷载,综合考虑作出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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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 GB5068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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