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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噪声控制


14.1.1 机械工业厂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不得超过表14.1.1的规定。
表14.1.1 机械工业厂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dB(A)]
表14.1.1 机械工业厂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
  注:1    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应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2    本表所列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14..1.2 机械工业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毗邻区域的噪声限制值,不得超过表14.1.2的规定。
表14.1.2 声源辐射至厂界毗邻区域的噪声限制值[dB(A)]
表14.1.2 声源辐射至厂界毗邻区域的噪声限制值
14.1.3 高噪声设备宜相对集中,并应布置在厂房的端头。高噪声厂房及站房,宜采取减小开启窗面积、设置隔声窗或隔声走廊等减噪措施。
14.1.4 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及管道,应对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或阻尼的措施,且应远离要求安静的区域。
14.1.5 有强烈振动的设备,不宜布置在楼板或平台上。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部件,应采取防止固体声传播的措施。

条文说明
14.1.1、14.1.2 为防止机械工业厂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保护环境,对机械工业厂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制值[dB(A)]及声源辐射至厂界毗邻区域的噪声限制值[dB(A)]作了严格规定。机械工业厂内声源辐射至厂界毗邻区域的噪声限制值[dB(A)]厂界毗邻区域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制定。这两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4.1.3 采取本条规定的减噪措施,可以减小高噪声厂房及站房内噪声传到室外的噪声级,从而减弱室内噪声对室外环境的不良影响。
14.1.4 从减少投资,保障主要用房生产、工作环境和安全,制定本条。
14.1.5 本条所称的“有强烈振动”,是指由于设备振动强烈,导致固体传声严重,造成较强噪声辐射的场合。当设计多层厂房时,这类设备宜置于底层。如工艺要求必须设置在楼板或平台上,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或平台上的传声源部件,则应采取防止固体声传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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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 GB5068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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