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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5.2.1 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热工设计,除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的类别,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密闭性能;
    2 应减少热桥,对可能产生冷凝水的部位应做局部保温处理;保温层的外表面应做保护层;
    3 防潮层、隔汽层应保持连续封闭性;
    4 宜选用容重轻、导热系数小、吸水性小、不燃的保温材料。
15.2.2 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15.2.2-1规定的限值。
表15.2.2-1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限值[W/(m²·℃)]
表15.2.2-1 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限值
  注:1 A区城市: 海伦、博克图、伊春、呼玛、海拉尔、满洲里、齐齐哈尔、富锦、哈尔滨、牡丹江、克拉玛依、佳木斯、安达; B区城市:长春、乌鲁木齐、延吉、通辽通化、四平、呼和浩特、抚顺、大柴旦、沈阳、大同、本溪、阜新、哈密、鞍山、张家口、酒泉、伊宁、吐鲁番、西宁、银川、丹东;
         2 表中内墙和楼板的数值,适用于相邻房间温差大于7℃时。
    2 室温允许波动为±1.0℃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15.2.2-2规定的限值。
表15.2.2-2 ±1.0℃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限值[W/(m²·℃)]
表15.2.2-2 ±1.0℃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限值
  注:表中内墙和楼板的数值,适用于相邻房间温差大于3℃时。
    3 室温允许波动为±0.5℃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15.2.2-3规定的限值。
表15.2.2-3 ±0.5℃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限值[W/(m²·℃)]
表15.2.2-3 ±0.5℃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限值
     4 室温允许波动为-0.1℃~0.2℃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15.2.2-4规定的限值。
表15.2.2.4 -0.1℃~0.2℃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限值[W/(m²·℃)]
表15.2.2.4 -0.1℃~0.2℃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限值
    注:表中内墙和楼板的数值,适用于相邻房间温差大于3℃。
15.2.3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为±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值不应小于4。
15.2.4 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应设置防潮层。在多雨潮湿地区的防潮层,应设置在保温层外侧。
15.2.5 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隔汽层的设置,应通过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15.2.1 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热工设计的目的是控制室内温、湿度,使之具有稳定性,对围护结构提出原则性要求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
15.2.2 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值规定,是以能够保证空气调节区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建造围护结构节能条件下较经济合理的取值。考虑工业厂房的体形系数普遍较小,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确定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以此为基础确定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室温允许波动为±1.0℃时,取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的0.8倍;室温允许波动为±0.5℃时,取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的0.7倍;室温允许波动为-0.1℃~0.2℃时,取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的0.6倍。
15.2.3 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规定值,是以能够保证空气调节区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建造围护结构较经济合理的取值。
15.2.4、15.2.5 设置防潮层、隔汽层的作用是保护保温、隔热材料不受水及水蒸气冷凝受潮侵蚀作用而降低保温层的保温、隔热性能,是确保围护结构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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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厂房建筑设计规范 GB5068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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