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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small hydropower station
GB 50071-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5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1-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5.12、5.5.53、8.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071-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071-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共1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水文、工程地质勘察、水利及动能计算、工程布置及建筑物、水力机械及采暖通风、电气、金属结构、消防、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节能、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概(估)算、经济评价。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规范适用范围改为适用于装机容量为0.5MW~50MW的小型水电站设计;增加了水土保持、节能、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3章内容;为反映我国近10年来小型水电站设计技术进步方面的内容及现行国家与相关行业政策法规要求,对部分设计要求进行了局部修订,增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修改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120,传真:010-63206755,邮箱:jsbz@giwp.org.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高希章 李长银 娄绍撑 李霞 李涛 李自繁 曾怀金 王小英 何定恩 李万军 向重平 叶纪刚 郑昌银 侯成刚 陶洪 余志友 聂彪 吕中明 张永进 刁志明 樊卫平
    主要审查人:司志明 姚芝茂 张磊 王莹 岳梦华 王俊海 雷兴顺 鞠占斌 孙双元 林德才 谭志勇 伍杰 汤洪洁 程瓦 姜凤海 王庆明 费永法 杨类琪 朱维志 韩晓君 吴树延 唐新华 吉刚 王春满 卜继勘 刘红宇 卢义骈 杨全明 李霞 王水生 赵其兴 廖微微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071-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以第65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071-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水利部四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司志明、张仁忠、戴晓文、吴迪如、骆继明、刘聪凝、赵德金、方宜生、李霞、高明军、徐孝刚、刘德印、许宁、翟启荣、叶纪刚、胡振华、吴克、罗健、何福鉴、郑绮萍。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修订了第1.0.2条;增加了“13 水土保持”、“15 节能”、“16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3章内容;原“10 施工”调整为“10 施工组织设计”,原“11 水库淹没处理及工程占地”调整为“11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广泛征求了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建设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终经审查定稿。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071-2014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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