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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区的基本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水的腐蚀性评价,天然建筑材料的分布、储量和质量。
3.1.2 工程地质勘察应搜集和利用已有地形、地质资料。勘察方法宜以地质测绘、轻型勘探和现场简易测试为主,必要时采用重型勘探。在进行工程地质评价时,加强资料的综合分析,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和经验分析法。
条文说明
3.1.1 工程地质勘察内容中增加了“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水腐蚀性评价”的要求。
3.1.2 原规范第3.1.3条勘察方法应以工程地质测绘、轻型勘探和现场简易测试为主,必要时采用重型勘探。根据近年我国小型水电站勘察经验,有些小型水电站的地质条件较复杂,仅用轻型勘探和简易测试不能查明问题,本次修订将“应”改为“宜”。轻型勘探主要包括物探、坑槽探,宜广泛采用。岩心钻探、平洞、竖井等重型勘探手段,在规模较大或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工程,重要的工程部位如混凝土重力坝、拱坝、软基建坝(厂)等和不良地质问题勘察时应适量采用,并做到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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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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