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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防


9.0.1 电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的规定,划分建筑物、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9.0.2 厂区内消防车道宽不应小于4.0m,并宜与厂内交通道路合用。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
9.0.3 电站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应根据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确定。
9.0.4 电站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发电机层及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9.0.5 单台油容量超过1000kg的油浸主变压器及其他充油设备应设100%贮油坑,或20%贮油坑和公共贮油池。
9.0.6 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应分层敷设。分层敷设的电缆层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0.5h的隔板分隔。
9.0.7 电缆隧道及沟道应采取封堵和分隔措施。
9.0.8 单机容量不小于12.5MV·A的水轮发电机组和单台容量不小于12.5MV·A的室内油浸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等自动灭火系统。
9.0.9 厂房应设排烟设施,并应与厂内通风系统结合。
9.0.10 厂区消防给水水源可采用天然水源自流、专用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供水等,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生产供水系统合并。供水水质、水压、水量应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
9.0.11 主厂房、副厂房及油罐室应设置消火栓。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可燃物较少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戊类建筑物可不设室内、室外消防给水。
9.0.12 消防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并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9.0.13 厂房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出口、消防水泵房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9.0.14 消防控制设备应设在中央控制室内。采用消防水泵供水时,宜在消火栓箱中设置消防水泵启动装置。
9.0.15 电站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9.0.16 电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条文说明
9.0.2 消防车道按单车道考虑,宽度应不小于4.0m,如不是环形消防车道,还应有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根据一般消防车的高度,车道上空净距不能小于4m。
9.0.4 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其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且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9.0.7 电缆隧道及沟道中的电缆,无论是非阻燃性电缆还是阻燃性电缆,都应设置防火分隔设施。
9.0.9 若厂房的排烟系统与厂内通风系统相结合,必须采取控制措施,即发生火灾时通风系统应关闭,待火情解除后再进行排烟。
9.0.10 在有条件的地方,宜采用常高压系统供应消防用水;消防用水系统与生产、生活供水系统合用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
9.0.14 由于水电站的中央控制室一般有人值班或值守,把火灾报警控制装置设在此处易于操作管理。采用消防水泵供水时,消火栓箱中设消防水泵启动装置,便于供水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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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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