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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施工总进度


10.8.1 工程建设工期应包括工程筹建期、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和工程完建期。工程总工期为后三项工期之和。
10.8.2 编制施工总进度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对控制总工期或受洪水威胁的工程和关键项目,应采取技术和安全措施,缩短建设周期,发挥投资效益;
    2 采用平均先进指标,适当留有余地;
    3 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进度和各施工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定其关键路线及项目、施工强度和分阶段的工程形象面貌;
    4 确定施工总进度和劳动力用量、主要施工设备、主要材料分年度供应计划。
条文说明
10.8.1 为统一施工总工期的划分标准,本规范参考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的规定,将工程建设工期划分为四个阶段。
    工程筹建期:工程正式开工前为承包单位进场施工创造条件所需的时间。如对外交通、施工用电、通讯、施工征地与移民,以及招标评标、签约等涉及对外协作的筹建工程。
    工程准备期:准备工程开工起至关键线路上的主体工程开工或河道截流闭气后的工期,一般包括“四通一平”、导流工程、临时房屋和施工工厂设施建设等。
    主体工程施工期:自关键线路上的主体工程开工或一期截流闭气后开始,至第一台机组发电或工程开始发挥效益为止的工期。
    工程完建期:自电站第一台机组投入运行或工程开始受益起,至工程竣工的工期。
10.8.2 单项工程施工进度既是施工总进度的构成部分,又是编制施工总进度的基础;既应服从总进度的整体安排,通过各单项工程施工方法研究,又为合理调整施工总进度提供依据。设计中两者必须紧密配合,才能编制出整体较优的施工总进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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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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