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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库底清理设计


11.7.1 在水库蓄水之前,应进行库底清理。
11.7.2 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底清理设计应符合卫生、环保、劳动安全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
    2 应根据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水库运行方式和功能,确定清理范围,调查各类清理对象的分布及数量,提出清理技术要求,计算清理工程量和清理费用。
    3 对具有供水(饮用水)任务的水电站,应根据清理范围内的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性质、污染程度等环境状况,提出特定的清理措施和防止污染方案。
    4 库底清理设计方案应经济合理,便于操作,并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衔接,满足电站蓄水要求。
    5 具体的清理范围、技术要求可按照现行的技术规范执行。
条文说明
11.7.2 本条将原规范第11.6.2条进行了适当细化,指出库底清理除满足行业部门要求外,要确定清理范围和工程量、提出库底清理设计方案,特别应注意特定的清理对象的清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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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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