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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


11.9.1 补偿投资计算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条例、规定。
    2 城市集镇、专业项目处理,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算其所需的补偿投资。
    3 投资补偿单价、标准、定额应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各种费率可按照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取用。
    4 补偿投资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保持一致。
11.9.2 补偿投资应由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独立费用、预备费等三部分费用构成,具体计算方法可按照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条文说明
11.9.1 本条基本沿用原规范第11.7.1条各款的规定,对专业项目概(估)算编制,可依据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执行。地级市出台的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依据国家和省级政府所颁布的现行条例、行业规定而制定的,可参考使用;与国家和省级政府所颁布的现行条例、行业规定有冲突的或行业以外的,不宜使用。
11.9.2 本条在原规范第11.7.2条各款基础上修订形成,将原“其他费用”调整为“独立费用”,相应调整了费用构成,取消了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项目费用由农村部分补偿费用、城市集镇部分补偿费用、专业项目处理补偿费用、库底清理费用组成,宜分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两部分进行计算,并汇总。
    独立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科研和综合设计(综合设代)费以及其他税费等。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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