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7 工程概(估)算


17.0.1 电站设计概(估)算应根据国家现行经济政策、设计文件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条件编制。
17.0.2 编制设计概(估)算应全面反映设计内容,合理选用定额、标准、费率和价格,保证设计概(估)算质量。
17.0.3 应根据工程资金来源和需要,编制内资概(估)算或内外资概(估)算。
17.0.4 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及编制年的价格水平,编制设计概(估)算。
17.0.5 设计概(估)算编制依据应根据其隶属关系,国家项目执行国家部委的规定,地方项目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规定。
条文说明
17.0.1~17.0.5 设计概(估)算编制涉及国家政策和投资渠道等多种因素,其编制方法、定额、标准、费率和价格等规定时效性极强,难以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规范仅规定了编制原则。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50071-201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