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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经济评价


18.0.1 经济评价应符合《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和现行的财务政策及规定。
18.0.2 经济评价应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18.0.3 经济评价应符合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计及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动态分析为主,辅以静态分析。
18.0.4 财务评价应以财务内部收益率及上网电价为主要指标,以财务净现值、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及静态投资回收期为辅助指标。
18.0.5 财务内部收益率不小于财务基准收益率或计算的财务净现值大于零且上网电价能为市场接受时,其财务评价应为可行。
18.0.6 国民经济评价应以经济内部收益率为主要指标,经济净现值及效益费用比为辅助指标。
18.0.7 经济内部收益率不小于社会折现率或经济净现值不小于零时,其国民经济评价应为可行。
18.0.8 经济评价应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并宜以敏感性分析为主。
18.0.9 在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的基础上,尚应结合淹没、单位千瓦投资、单位电能投资等指标,以及电站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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