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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7.0.1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40%,露天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7.0.2 室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0m。
7.0.3 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7.0.4 厂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贮油设施时,应设置挡油槛;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7.0.5 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室、油处理室之间或与其他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 油罐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时可设1个。出口的门应采用A1.50防火门;
    3 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³;
    4 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自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5 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7.0.6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7.0.7 油罐室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的电器应采用防爆型。
条文说明
7.0.1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满足扑救火灾的需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丙类液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
7.0.2 在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按运行维护及检修要求确定的间距通常能满足防火要求。参照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对室内油罐的防火间距规定为不宜小于1.0m。
7.0.3 为防止露天油罐发生火灾事故时可燃液体的流散,造成火灾蔓延扩大,通常设置防火堤。但考虑到水利工程油罐个数不多,总油量较少,而且绝缘油和透平油闪点高,爆炸起火的危险性小,因此从保障安全、节约投资出发,可以不设防火堤,而设置黏土、砖石等不燃烧材料的简易围堤作为防止液体流散、扩大事故的措施。
    油罐周围下水道的排水应满足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7.0.4 根据调查,我国水利工程至今未发生过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的火灾事故,在国外这类事故也很罕见。而许多电厂的事故油池长期积水、积砂甚至破坏,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室外的事故油池,更需及时排除雨水。事故排油阀长期不用,有可能锈蚀破坏。厂外地面油罐室对周围建筑物有一定的防火间距,火灾蔓延的影响小,如果发生事故,也比较容易及时扑救,而且希望尽量将火灾事故控制在油罐室内部。因此,规定厂外地面油罐室可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或贮油设施,而设置挡油槛。为平时运行方便,在满足挡油槛内有效容积的前提下,其高度不宜过高,应使运行人员跨越方便。
7.0.5 本规范中的油罐室是指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属于闪点大于60℃的丙类液体。由于充油量较多,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危及厂房和其他设备的安全,一般不宜设在厂房内,但从布置和运行等方面综合考虑,有时不得不将其布置在厂内,尤其是地下厂房的布置更需如此,根据调查,我国水利工程未发生过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的火灾事故,并且油罐室布置在厂房内的实例也很多,故允许油罐室设置在厂内。油罐室设置在厂房内时,应有防火设施,这些防火设施的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分隔,以便当油罐室万一发生火灾时,尽量局限在其内部进行扑救,不要扩散到油罐室外部,危及其他生产房间和设备的安全。
    (2)为保证油罐室内工作人员的安全疏散,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要求,规定了安全出口个数。
    (3)规定在采取适当的防火设施时,单个油罐室的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3。
    (4)油量较少时,可设置挡油槛;油量较多时,设置专用的事故集油池。
    (5)为保证发生火灾的油罐能及时排油,要求在火灾时运行人员仍能安全操作该阀,平时应保证阀门管道不发生锈蚀。
7.0.6 电缆和油管的火灾危险性都比较高,而且又都是线状敷设,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蔓延,因此不应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7.0.7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开关操作以及插座插拔时引起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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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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