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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0.2.1 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0.2.2 疏散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 人员相对集中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10.2.3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走道及其转角处宜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面,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条文说明
10.2.1 大中型水利工程厂房布置一般比较复杂,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安全疏散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
10.2.2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有关规定,疏散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按满足不同场所的疏散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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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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