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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布线


7.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供电及控制线路均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50V以下的供电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专用导线或电缆宜采用阻燃型屏蔽电缆。
7.8.2 传输线路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7.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7.8.4 消防联动控制、通信和报警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7.8.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与其他系统合用电缆竖井或廊道时,应与电力电缆(线)分别布置在竖井、廊道的两侧或不同的电缆桥架上。
7.8.6 火灾探测器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7.8.7 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接,其接线端子应有相应的标号。
7.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条文说明
   根据GB50116-1998第10章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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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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