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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和设置


9.2.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典型应用温度为70℃及以下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具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烟或温度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报警状态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可拆卸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可安装在探头或其底座上。确认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典型应用温度高于70℃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或有现场分体的探测器火灾报警状态其他显示方式。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见附录A中A.0.2。
9.2.2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如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与辅助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开路和短路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9.2.3 可拆卸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在探头与底座分离时,应为监控装置发出故障信号提供识别手段。
9.2.4 对于波长大于850mm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和波长低于280nm点型火焰探测器,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且火灾参数达到规定值时,其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或启动同等作用的其他显示器。
9.2.5 点型感烟、感温、红外火焰、紫外火焰探测器选型和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GB4715、GB4716、GB15631、GB12791的规定。
9.2.6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9.2.6确定。
 表9.2.6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表9.2.6(续)
9.2.7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GB50116所规定的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的范围。
9.2.8 —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式(9.2.8)的计算值。
  式中:
    N—探测器数量,N应取整数,只;
    S—该探测区域面积,㎡;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9~1.0;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9.2.9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600mm时,应按梁的高度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确定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和个数。
     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4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式(9.2.8)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5 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9.2.10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的一半。
9.2.1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9.2.12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9.2.13 房间被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9.2.14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9.2.15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9.2.15的规定。
 表9.2.15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9.2.16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表9.2.15的规定。
9.2.17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9.2.18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条文说明
9.2.1~9.2.3 根据GB4715-2005和GB4716-2005编制。
    点型感温探测器的分类及其典型温度、最高应用温度、动作温度限值见表1。
表1探测器分类
表1(续)
9.2.4~9.2.18 根据GB50116-1998编制。
9.3.1~9.3.6 根据GB16280-2005编制。
9.3.7 第1~5条款根据GB14003-2005编制,第6、7条款根据GB50116-1998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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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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