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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一般规定


5.2.1 通信机房的下列部位应进行防火封堵。
    1.电缆、光缆、电缆桥架、母线槽、管道等穿越防火分隔枃件、建筑外墙及建筑屋顶等形成的贯穿孔口;
    2.存在于防火分隔构件、建筑外墙及建筑屋顶等部位的空开口;
    3.建筑缝隙;
    4基站馈线窗。
5.2.2 防火封堵设计应系统化,通信机房中贯穿孔口、空开口、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应综合考虑贯穿物类型和尺寸,贯穿孔口类型、尺寸和环形间隙的大小,以及机房环境温度、湿度条件、防水要求、稳定性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防火封堵组件。
5.2.3 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
5.2.4 贯穿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161进行测试,且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当实际工况比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恶劣时,贯穿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应按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测试方法进行测试,且测试结果应经国家有关机构评估认定;
    2.应按实际工况进行专门的测试,并测试合格。
5.2.5 所设计的贯穿防火封堵组件,应保持本身结构的稳定性,不出现脱落、移位和开裂等现象,并应具有良好的密烟效果,在潮湿部位宜采用具有较好耐水性能的防火封堵组件。当防火封堵组件本身结构稳定性不足时,应采用合适的支撑构件进行加强,支撑构件及其紧固件应具有与被贯穿物相应的耐火性能及力学稳定性能。
5.2.6 防火封堵组件不得作为机房设备承重构件。
5.2.7 在楼板处的空开口、电缆井、管道井,如封堵面积大于025㎡时,在封堵组件下方应加设支撑构件(如防火隔板加紧固件、金属构件等),以确保维修、扩容作业的安全。支撑构件应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建议采用防火漆处理。
5.2.8 轻质防火分隔墙体上的贯穿孔口不应采用无机堵料防火灰泥进行封堵。
5.2.9 普通玻璃隔断上的贯穿孔洞不需采用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当有分隔要求时可采用其他非燃材料封堵。
5.2.10 当通信楼内采用水喷淋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时,以及其他有可能产生水泄漏的楼板处,其楼板上的贯穿孔口和空开口的防火封堵应在洞口四周设防水围堰或其他防泄漏措施。
5.2.11 当对管道类贯穿进行封堵时,管道如果为可燃性管道,应加设阻火圈或者阻火扎带。
5.2.12 用于建筑外墙、屋顶部位的防火封堵组件应同时具有防水性能。
5.2.13 重要通信建筑的防火封堵,应采用耐火性能和阻烟效果好、耐久的防火封堵组件。
5.2.14 通信楼机房内孔洞的电缆填充率不宜超过40%,以利于防火封堵。
5.2.15 通信机房内的建筑缝隙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耐火极限,具体封堵措施详见《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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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机房防火封堵安全技术要求 YD/T219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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