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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


4.2.1 自容式充油电缆必须接有供油装置。供油装置应保证电缆工作油压变化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最低温度空载时,电缆线路最高部位油压不得小于允许最低工作油压;
    2 夏季最高温度满载时,电缆线路最低部位油压不得大于允许最高工作油压;
    3 夏季最高温度突增至额定满载时,电缆线路最低部位或供油装置区间长度一半部位的油压不宜大于允许最高暂态油压;
    4 冬季最低温度从满载突然切除时,电缆线路最高部位或供油装置区间长度一半部位的油压不得小于允许最低工作油压。
4.2.2 自容式充油电缆允许最低工作油压必须满足维持电缆电气性能要求;允许最高工作油压、暂态油压应满足电缆耐受机械强度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最低工作油压不得小于0.02MPa;
    2 铅包、铜带径向加强层构成的电缆,允许最高工作油压不得大于0.4MPa;用于重要回路时,不宜大于0.3MPa;
    3 铅包、铜带径向与纵向加强层构成的电缆,允许最高工作油压不得大于0.8MPa;用于重要回路时,不宜大于0.6MPa;
    4 允许最高暂态油压可按1.5倍允许最高工作油压计算。
4.2.3 供油装置应保证供油量大于电缆需要供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油装置可采用压力油箱。压力油箱供油量宜按夏季高温满载、冬季低温空载等电缆运行工况下油压变化条件确定;
    2 电缆供油量应计入负荷电流和环境温度变化引起的电缆线路本体及其附件的油量变化总和;
    3 供油装置的供油量宜有40%的裕度;
    4 电缆线路一端供油且每相仅一台工作供油箱时,对重要回路应另设一台备用供油箱;当每相配有两台及以上工作供油箱时,可不设置备用供油箱。
4.2.4 供油箱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相分别配置;
    2 一端供油方式且电缆线路两端有较大高差时,宜配置在较高地位的一端;
    3 线路较长且一端供油无法满足允许暂态油压要求时,可配置在电缆线路两端或油路分段的两端。
4.2.5 供油系统及其布置应保证管路较短、部件数量紧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相设置多台供油箱时,应并联连接;
    2 供油管的管径不得小于电缆油道管径,宜选用含有塑料或橡皮绝缘护套的铜管;
    3 供油管应经一段不低于电缆护层绝缘强度的耐油性绝缘管再与终端或塞止接头相连;
    4 在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降或位移的土质地方,供油箱与终端的基础应整体相连;
    5 户外供油箱宜设置遮阳措施。环境温度低于供油箱最低允许工作温度时,应采取加热等改善措施。
4.2.6 供油系统应按相设置油压过低、过高越限报警功能的监察装置,并应保证油压事故信号可靠地传到运行值班处。
条文说明
4.2.1~4.2.6 系原条文4.2.1~4.2.6保留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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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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