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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 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应保证电缆路径最短;
    3 应便于敷设、维护;
    4 宜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 充油电缆线路通过起伏地形时,应保证供油装置合理配置。
5.1.2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均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并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的要求。对自容式铅包充油电缆,其允许弯曲半径可按电缆外径的20倍计算。
5.1.3 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的多层支架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信电缆“由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配置;
    2 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少量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采取防火分隔和有效抗干扰措施后,也可与强电控制、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应配置在不同层或不同侧的支架上,并应实行防火分隔。
5.1.4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的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叠置;
    2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叠置;
    3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的相互间宜有1倍电缆外径的空隙。
5.1.5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电缆金属套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
    2 宜使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的电缆截面最小;
    3 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单芯电力电缆,有两回线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时,应计入相互影响;
    4 当距离较长时,高压交流系统三相单芯电力电缆宜在适当位置进行换位,保持三相电抗相均等。
5.1.6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与公用通信线路相距较近时,宜维持技术经济上有利的电缆路径,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抑制感应电势的措施:
    1 使电缆支架形成电气通路,且计入其他并行电缆抑制因素的影响;
    2 对电缆隧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行钢筋网焊接连通;
    3 沿电缆线路适当附加并行的金属屏蔽线或罩盒等。
5.1.7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在热力管道的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的允许最小净距,除城市公共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执行外,尚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 5.1.7 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的允许最小净距(mm)
  注:1 计及最小净距时,应从热力管道保温层外表面算起;
         2 表中与热力管道之间的数值为无隔热措施时的最小净距。
5.1.8 抑制对弱电回路控制和信号电缆电气干扰强度措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7.6条~第3.7.8条的规定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1 与电力电缆并行敷设时,相互间距在可能范围内宜远离;对电压高、电流大的电力电缆,间距宜更远;
    2 敷设于配电装置内的控制和信号电缆,与耦合电容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避雷器或避雷针接地处的距离,宜在可能范围内远离;
    3 沿控制和信号电缆可平行敷设屏蔽线,也可将电缆敷设于钢制管或盒中。
5.1.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5.1.10 爆炸性气体环境敷设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可能范围宜保证电缆距爆炸释放源较远,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埋地或在较高处架空敷设,且对非铠装电缆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盘、槽盒中等机械性保护;
    2)可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敷设在较低处的管、沟内;
    3)采用电缆沟敷设时,电缆沟内应充砂。
    2 电缆在空气中沿输送可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宜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配置在管道上方;
    2)可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配置在管道下方。
    3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堵塞。
    4 电缆线路中不应有接头。
    5 除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1.11 用于下列场所、部位的非铠装电缆,应采用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
    1 非电气人员经常活动场所的地坪以上2m内、地中引出的地坪以下0.3m深电缆区段;
    2 可能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
5.1.12 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户外使用时,宜采取罩、盖等遮阳措施。
5.1.13 电缆敷设在有周期性振动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在支持电缆部位设置由橡胶等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
    2 电缆蛇形敷设不满足伸缩缝变形要求时,应设置伸缩装置。
5.1.14 在有行人通过的地坪、堤坝、桥面、地下商业设施的路面,以及通行的隧洞中,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坪或楼梯走道上。
5.1.15 在工厂和建筑物的风道中,严禁电缆敞露式敷设。
5.1.16 1kV及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且配置独立分开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构成的TN-S系统,采用独立于相导体和中性导体以外的电缆作保护导体时,同一回路的该两部分电缆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敷设在同一路径的同一结构管、沟或盒中;
    2 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外,宜敷设在同一路径的同一构筑物中。
5.1.17 电缆的计算长度应包括实际路径长度与附加长度。附加长度宜计入下列因素:
    1 电缆敷设路径地形等高差变化、伸缩节或迂回备用裕量;
    2 35kV以上电缆蛇形敷设时的弯曲状影响增加量;
    3 终端或接头制作所需剥截电缆的预留段、电缆引至设备或装置所需的长度。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度量时的附加长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
5.1.18 电缆的订货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的电缆线路宜采用计算长度作为订货长度;对35kV以上单芯电缆,应按相计算;线路采取交叉互联等分段连接方式时,应按段开列;
    2 对35kV及以下电缆用于非长距离时,宜计及整盘电缆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计算长度计入5%~10%的裕量,作为同型号规格电缆的订货长度;
    3 水下敷设电缆的每盘长度不宜小于水下段的敷设长度,有困难时可含有工厂制作的软接头。
5.1.19 核电厂安全级电路和相关电路与非安全级电路电缆通道应满足实体隔离的要求。
条文说明
5.1.3 系原条文5.1.3修改条文。
    1 用词“应”改为“宜”,排列顺序并非一定要“由上而下”,与本款第2段条文用词协调一致。
    
2 当电缆通道受限或电缆数量较少时,无法另增设一层支架或者增设支架空置空间太多,造成材料浪费的情况下,可在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强电控制电缆之间设置防火封堵板材或耐火电缆槽盒等防火分隔,并具有有效的防电气干扰措施(如采用屏蔽型控制电缆或者增加接地金属隔板等),允许敷设在同一层支架上。在火力发电厂工程中有采用少量低压电缆与强电控制电缆共用同一层桥架中间加金属隔板应用实例,未见有不良反映。
5.1.5 系原条文5.1.5修改条文。

    交流三相单芯电力电缆线路,当距离较长时需要进行换位,以使三相电抗相等,避免各相负载电流分配不均衡。
5.1.9 系原条文5.1.9修改条文。
    在电缆发生火灾时,无论是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还是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均为燃烧物质,有明火时会迅速燃烧甚至发生爆炸事故,对电缆构筑物设施及人员构成严重的安全威胁,例如2016年6月18日,西安南郊某变电站发生火灾事故,因电缆沟失火导致其中一台主变故障起火,造成另外一台主变跳闸,同时波及330kV南郊某变电站#3主变故障跳闸,造成南郊某变电站330kV停电。据事后分析,主要原因是电缆沟内35kV电缆中间接头故障,电缆沟内存在可燃气体引起爆炸。
    “易燃”改为“可燃”,与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一致。
5.1.10 系原条文5.1.10修改条文。
    “易燃”改为“可燃”,与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一致。
5.1.16 系原条文5.1.16修改条文。
    1kV及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PE导体除可由多芯电缆中的导体构成,尚可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导体组成:
    (1)与带电导体共用的外护物的绝缘的或裸露的导体;
    (2)固定安装的裸露的或绝缘的导体;
    (3)符合《低压电器装置 第5.54部分:电器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 16895.3-2017中543.2.2的a)和b)规定条件的金属的电缆护套、电缆屏蔽层、电缆铠装、金属编织物、同心导体、电缆的金属导管。
    (4)当过电流保护器用作电击防护时,保护接地导体应合并到与带电导体组成同一的布线系统中,或放置在靠它们最近的地方。
5.1.19 系新增条文。
    为降低核电厂非安全级电路对安全级电路和相关电路,以及冗余的安全级电路之间的相互影响,需要对其电缆通道进行实体隔离。
    《压水堆核电厂电缆敷设和隔离准则》EJ 344-88第3.4条规定:“安全级线路冗余通道之间,分隔距离应尽可能大于6m,在难以实现处,有限制危害区最小分隔距离为垂直1.5m,水平1m;无危险区最小分隔距离为垂直方向1m,水平方向300mm”。《核电厂安全级电气设备和电路独立性准则》GB/T 13286-2008中也有明确规定,详见该准则第5.1.4节。
    法国核电锅炉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协会出版的《法国核岛电气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RCC-E-97中规定:“在某一个安全系列的电缆或相关电缆同另一个安全系列的电缆或相关电缆不能敷设在同一电缆托盘内”。我国引进法国技术的CPR1000机组对于电缆实体隔离原则一般在工程设计文件《核岛电缆敷设准则》中予以规定。台山核电EPR1700机组同样出版了Design Procedure-DP 08.00-EPR Cabling Principles,详细规定了核电厂电缆隔离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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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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