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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监控报警功能


5.3.1 监控报警功能要求仅适用于独立式探测器。
5.3.2 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显示报警时的剩余电流值(仅适用于剩余电流式探测器)和传感器部位;报警声信号可手动消除,报警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应有消音指示,当再有其他报警信号输入时,报警声信号应能再启动。
5.3.3 在报警条件下,在其音响器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小于115dB。
5.3.4 采用外接剩余电流传感器的探测器,信号处理单元与其连接的剩余电流传感器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时,探测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故障声信号与报警声信号应有明显区别;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状态恢复。
5.3.5 探测器的报警声信号应优先于故障声信号。
5.3.6 独立式探测器最多可连接4路传感器。
5.3.7 报警信息应优先于故障信息显示,在报警状态下,应能手动查询存在的故障信息,报警信息与故障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5.3.8 探测器可设有一组控制输出,在探测器报警时,控制输出应在3s内动作,控制输出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5.3.9 探测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上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自检期间探测器控制输出不应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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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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