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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氧气站的工程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氧气站及其管道工程设计:
    1 采用低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2 采用常温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氩等气态产品的氧气站的设计;
    3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4 氧、氮、氩等空气分离气态产品的汇流排间设计。
1.0.3 氧气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4 氧气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是本规范的宗旨。以空气为原料采用不同的分离方法制取氧气、氮气、氩气的氧气站需消耗较多的电力,所以氧气站的工程设计应十分重视降低电能消耗,节约能源。采用空气分离方法获得的氧气、氮气、氩气等气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已广泛应用于冶金、石油化工、电子、轻工、建材、医疗等行业,而且各行业产品生产的要求不同,有的气体使用数量巨大,有的需要多品种气体供应,有的对气体纯度及其杂质含量需严格控制。氧气是助燃气体,其气体密度略高于空气,氧气存在于有可燃物质的环境中,一旦遇有火源极易引发着火燃烧。因此在氧气站的工程设计中必须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确保安全生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
1.0.2 本条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从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³/h扩大至各种规模的氧气站,从只采用低温法扩大到低温法、常温法等。
    (1)随着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的发展,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单机氧气产量已达10万m³/h~12万m³/h,并且空气分离生产流程不断更新和完善,工作压力与单位产品能耗不断降低,其中小型空气分离设备的生产流程已从高压流程逐步转变为中压流程、全低压流程;从单一的气体产品发展到可以同时生产气态和液态产品或全液态产品。现今,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已逐步趋于完善,大、中、小型空气分离设备都实现了全低压流程,单位制氧的电能消耗:大型空气分离设备已达到0.38kW·h/m³~0.40kW·h/m³,小型空气分离设备为0.6kW·h/m³~0.7kW·h/m³;氧提取率可达99%、氩提取率为80%~90%。我国的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制造厂家已可生产单机制氧量60000m³/h的大型空气分离设备。
    我国常温变压吸附制氧(氮)装置的开发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此类装置具有占地面积较小、工艺流程简单、启动时间短和操作、调节容易等优点得到各行各业的关注,尤其受到中、小型氧(氮)气用户的青睐。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变压吸附制氧(氮)装置的制造和应用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一些公司近年研制成功的真空变压吸附制氧装置已在冶金、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使用,最大装置的氧气产量达35000m³/h(折合纯氧),制氧装置的产品氧气纯度根据不同使用要求,可在氧含量为40%~95%之间选择,宜小于或等于95%,制取的氮气纯度可达99.99%。真空变压吸附制氧装置一般在常压状态下运行,并按用户的使用要求另行增压,单位氧气电能消耗不超过0.4kW·h/m³,并已具备40000m³/h制氧装置的制造能力。 
    (2)各行各业对氧气、氮气、氩气等气体的需求数量越来越大,气体品种越来越多;现今,各地区交通运输大大改善、更为便捷,人们期望的集中供气、区域性供气方式发展迅速,尤其是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甚至在我国中部、西部的一些大中城市都相继实现集中供气、区域性供气;在这些地区的一些钢铁、石油化工企业的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都增设了液态氧(氮、氩)、气态氧(氮、氩)产品气体灌装和运输设备,供应本地区,甚至远距离供应各行业的用气需求。
1.0.3 制订本条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使用或生产或储存助燃气体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由于氧气站内设有各类房间、场所,为准确地实施本规范,在本规范附录A中按上述规定分别列出各类房间、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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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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