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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采暖和通风


10.0.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严禁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采暖。
10.0.2 采用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贮罐间、低温液体贮罐间等不宜低于5℃;
    2 空瓶间、实瓶间不宜低于10℃;
    3 办公室、生活间等生产辅助房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4 除上述各房间外的生产房间不宜低于15℃。
10.0.3 气体贮罐间、贮气囊间、低温液体贮罐间、实瓶间、空瓶间、灌瓶间的散热器应采取局部隔热措施。
10.0.4 催化反应炉部分、氢气瓶间、氮气压缩机间、氮气压力调节阀间、惰性气体贮气罐间和液体贮罐间等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应采用机械通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排风中有氢气的氢气瓶间等的事故排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10.0.5 氧气站的集中控制室宜采用分体式空调机组降温。
条文说明
10.0.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氧气站中的大部分房间均为乙类或甲类生产危险性建筑物,故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有关“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的规定而制订。
10.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原规范条文的修改条文,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事故通风换气应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由于催化反应炉部分、氢气瓶间的机械通风机排出的“气体”可能达到或超过了氢气爆炸下限的混合气体,所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排风机的选型。
10.0.5 鉴于氧气站集中控制系统一般均采用计算机监控,为保持控制室内的室温不会有较大波动,通常均采用分体式空调机降温,为此作了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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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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