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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燃 气


8.4.1 室外燃气管道宜埋地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含架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下面穿过;
    2 不应穿过电力、电缆、供热和污水等地下管沟或同沟敷设,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覆土深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8.4.2 燃气管道采用室外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沿建筑物外墙或屋面敷设;
    2 中压燃气管道,可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5h;
    3 燃气管道距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物非用气房间门、窗洞口的水平净距,中压管道不宜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宜小于0.3m。
8.4.3 区域燃气调压站(箱)可设置于地上或地下,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8.4.4 楼栋调压箱或专用调压装置可悬挂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的外墙上,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2.5h。
8.4.5 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 调压箱(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8.4.6 燃气表、用户调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不燃或难燃墙体上,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和便于安装、查表的地方;
    2 住宅建筑燃气表及用户调压器可安装在厨房内,也可设置在户门外的表箱或表间内;
    3 公共建筑燃气表应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4 不应设置在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内。
8.4.7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8.4.8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1.0m³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
    4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5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9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0m³或采用强制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10 商业和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8.4.11 在室内设置的燃气管道和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宜设置在厨房、生活阳台等通风良好的场所;引入管的阀门可设置在公共空间,并应方便操作和检修;
    2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 严禁设置在居室和卫生间;
    4 不得设置在人防工程和避难场所,以及非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
    5 不得设置在建筑中的避难间、电梯间、非开敞的楼梯间及其消防前室;
    6 不得穿过电力、电缆、供暖和污水等地下管沟或同沟、同井敷设;
    7 不得穿过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
    8 不得设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变配电室等非用燃气的设备用房。
8.4.12 燃气管道宜明设。当暗埋和暗封燃气管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8.4.13 燃气管道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的底部和顶部应直接与大气相通;
    2 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8.4.14 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高度不应低于2.2m,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 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敞。
8.4.15 居住建筑的燃具燃烧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且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8.4.16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
8.4.17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2 燃具燃烧的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
8.4.18 公共建筑燃气直燃机、燃气锅炉等大型燃气用气设备的排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2 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条文说明

8.4.1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对燃气管道覆土的规定,第6.3.4条: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8.4.2 沿建筑外墙敷设燃气管道时,该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果燃气管道支柱独立设置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限。
8.4.7 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风不良,液化石油气的密度比空气重,在低于地面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输送和使用时,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很容易在地下聚积,故作此规定。
8.4.8 5 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7.0.4条,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钢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4.12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中规定:“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当暗埋燃气管道不能更换时,应与埋设建筑同寿命。
8.4.13 竖井的底部和顶部应直接与大气相通,其目的是保证日常运行时,不产生燃气聚积。
8.4.14 1 房间净高不低于2.2m,为吸油烟机和壁挂式热水器安装的最低要求,房间通风良好,其换气次数n≥3次/h。
    2 设隔断门与居室隔开,防止泄漏的燃气和烟气进入居住房间。
8.4.15 燃煤住宅应设置竖向烟道,依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5.4条。
    燃气住宅宜设置竖向排气道,依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8.1条。
    燃气住宅应设置竖向烟道,依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7.2条第1款。 
    竖向烟道能避免烟气低空污染。
    竖向烟道按结构分为独立烟道(低层住宅用)和共用烟道(多层和高层住宅用)2种,按功能分为排气道(敞开式燃具用,如:灶具)、排烟道(半密闭式燃具用,如:热水器)和给排气烟道(密闭式燃具用,如:热水器和供暖热水炉)3种(详见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
8.4.17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中商用燃具设置的要求。
    1 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通风差,故要求设置机械通风;当发生燃气泄漏时,在室内可能聚积易燃易爆的混合气体,所以应设置独立的事故排风设施。
    2 商用燃具一般为连续运行,热负荷大,排烟量大,故应通过竖向烟道排放。
    商用燃具主要指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等燃气燃烧器具。
8.4.18 公共建筑中的用气设备主要是指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机等大型燃气燃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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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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