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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其他辅助设施


6.14.1 可燃性玻璃钢材质的冷却塔不宜布置在热源、废气、烟气发生点、化学品堆放处和煤堆附近。
6.14.2 液氯(氨)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设有观察窗和直通室外的外开门;
    2 加氯间及氯库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装置;
    3 加氯间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4 通风设备和照明灯具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6.14.3 厂房内动力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置总管切断阀;
    2 可燃气体管道不宜与起重设备的裸露滑触线布置在同一侧;当必须布置在同一侧时,氧气管道和煤气管道应与裸露滑触线间隔不小于1.5m,或使用钢板将其隔离;
    3 可燃气体管道严禁通过值班室、控制室等非生产用房;
    4 各种水平管道在垂直方向宜按下列次序自上而下布置:氢气、乙炔、氧气、氮(氖)气、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5 输送易挥发介质的管道不得架设在热力管道之上;
    6 水平共架敷设时,油管道和氧气管道应敷设在煤气管道两侧;
    7 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沿厂房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 氧气、乙炔管道靠近热源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并应确保管壁温度不超过70℃。
6.14.4 机械和运输设备的保养、维修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型柴油机械的保养车间宜单独建造,车位在10个及以下时,可与采矿(选矿)机械维修间厂房及仓库合建或与其贴邻建造,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或仓库组合或贴邻建造;
    2 面积不大于60㎡的充电间可与停车库、修车库、充电机房及厂房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充电间应采取防爆和设置机械通风措施;
    3 汽车及重型柴油机械保养车间内的喷油泵试验间,应靠车间外墙布置,且应采取防爆和机械通风措施。

条文说明
6.14.3 本条对厂房内动力管线的布置做了规定。
    2 根据工厂布置情况,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氧气管道和煤气管道与滑触线的间隔要求。
6.14.4 本条对机械和运输设备的保养、维修设施做了规定。
    1 采矿剥岩及矿石运输汽车,一般都采用柴油车辆,只有少量辅助运输汽车是汽油车。国内的矿山,过去基本上将其保养车间单独设置。而国外矿山设计,也有将矿用汽车及推土机、装载机等重型柴油机械与采掘机械合建维修车间的。考虑今后发展及国内相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规定其保养车间一般宜单独建造,但当维修车位在10个及以下时可与采选机械维修间厂房及库房合建。考虑到小部分厂房内的铆焊工部有焊接火花及火焰产生,故规定不得与汽车加油站、桶装润滑油库、氧气瓶及乙炔气瓶库等甲、乙类物品库房组合或贴邻建造。
    2 因工艺需要,汽车及重型柴油机械保养车间与电机车定检库需要附设蓄电池(俗称电瓶)充电间。某些电瓶充电时会散发氢气,对该类充电间,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充电间应布置在附属厂房靠外墙的位置,并对其与相邻充电机房及厂房之间的防火间隔、安全出口等做出规定。同时设计应采用防火、防爆、防酸腐蚀及机械通风措施。
    3 因工艺需要,矿山汽车及重型柴油机械保养车间需要附设喷油泵试验间。由于喷油泵试验时容易产生柴油雾气,因此喷油泵试验间应布置在附属厂房靠外墙的位置,并应设计机械通风和与油品介质相应的防爆措施,如采用轻柴油、煤油、汽油试验时,就应采用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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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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