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6 消防站


8.6.1 年产1000万t以上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应当建立消防站,消防车的类型和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满足扑救控制初起火灾的需要。
条文说明
8.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危险性大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钢铁冶金企业焦化煤气净化的焦炉煤气鼓风机室、动力设施的煤气系统的焦炉煤气加压机厂房等均属于甲类火灾危险,为提高企业扑救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为公安消防队到场赢得时间,应当配备消防车,消防车的类型和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14-201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