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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附属设施


5.11.1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明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排水、标识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
5.11.2 附属设施配置应注重近远期结合,结合已建、在建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设置情况,保证近期建设综合管廊的使用以及远期综合管廊附属系统的完整性。
5.11.3 附属设施配置应符合现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有关规定。
5.11.4 消防设施规划要点如下:
    1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各舱室分隔墙、内装修材料、防火分隔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有关规定。
    2 综合管廊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3 热力管道舱、容纳电力电缆舱及燃气管道舱人员逃生口及消防措施设置,应结合城市景观、施工工法、安全影响等确定,对于较长距离区间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5.11.5 通风设施规划要点如下:
    1 综合管廊通风方式及通风系统设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及周边环境关系,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2 通风区间应考虑城市景观、施工工法、周边环境、投资及运行维护经济性要求,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3 通风设备、风量计算与通风系统控制及运行模式应符合现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有关规定。
5.11.6 供电设施规划要点如下:
    1 供电设施规划主要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变配电所位置等。
    2 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综合管廊运行管理模式,经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3 连片布局或长距离综合管廊宜按供电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划分10(20)/0.4KV 供电分区,并在负荷中心设置变电所。
    4 综合管廊分区变电所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规定采用集中供电模式或多点就地供电模式。
    5 当采用集中供电模式时,综合管廊中压配电所向分区变电所配电,10(20)KV供电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10)公里。
    6 综合管廊变配电所宜结合综合管廊主体结构设置,并应有通道连通。地面街道用地紧张、景观要求高、易受台风侵袭等地区,综合管廊变配电所宜考虑与周边景观协调,并应做好防洪措施。
5.11.7 照明设施规划要点如下:
    1 综合管廊内的照度、灯具、导线等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有关规定。
    2 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
5.11.8 监控和报警设施规划要点如下:
    1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预警与报警系统应根据所纳入管线的种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2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的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3 监控与报警系统应根据综合管廊运行管理需求,预留与各专业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专业管线监控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5.11.9 排水设施规划要点如下:
    1 综合管廊内宜设置清扫冲洗水系统及自动排水系统。每个排水分区至少设置1处冲洗水点。
    2 综合管廊内废水主要包括综合管廊清扫冲洗水、消防排水、结构渗透水、管道维护的放空水、各出入口溅入的雨水等,宜经沉淀等初步处理后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3 综合管廊的排水分区不宜跨越防火分区。确需跨           越,应提出有效的阻火防烟措施。燃气管道舱不应与其他舱室合并设置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压力释放井也应单独设置。
5.11.10 标识规划要点如下:
    1 标识类型应包括导向标识、功能管理标识、专业管道标识、警示禁止标识、设备提示标识等。
    2 应明确各类标识设置原则、安装位置等规划要求,保证综合管廊功能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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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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