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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7.2.1 展览建筑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展览建筑等级、当地的室外气象条件、室内温湿度要求以及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7.2.2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其空调系统应为参观者和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应设置通风换气措施,并宜采取自然通风的措施,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室内设计参数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7.2.3 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应根据展览的需要,设置采暖系统或值班采暖系统。
7.2.4 设置采暖系统的展览建筑的各功能用房室内设计采暖温度宜按表7.2.4确定。
7.2.5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展览建筑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4℃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采暖系统。
7.2.6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展览建筑有经常开启的外门,且不设门斗时,宜在外门处设置热空气幕。
7.2.7 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展览建筑各功能用房室内设计参数宜按表7.2.7确定。
7.2.8 展厅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的气流组织应保证展厅内的温湿度和风速满足参观者和工作人员的舒适要求;
    2 当展厅的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³时,应按分层空调的形式进行气流组织设计,对展厅上部非空调区域,应采取自然或机械通风措施;
    3 大空间展厅宜采用喷口侧送风的送风方式;室内气流组织应根据风口安装位置、出口风速等条件进行计算或模拟,并应根据噪声要求确定风口的特征参数;对于夏季送冷风、冬季送热风的空调系统,风口宜选用角度可调节的产品;
    4 对于高度大于10m的空间,冬季应采取加速室内空气混合的技术措施。
7.2.9 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应采取过滤、消声、隔声和减振措施。
7.2.10 空调系统的用能、设计和相关设备的选择应满足节能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实际情况,宜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2 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能源政策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采用适合当地的冷热源形式;
    3 大空间展厅的空调系统宜设计成双风机系统;
    4 空调系统的送风机和回(或排)风机宜根据空调负荷的变化进行变频调速控制;
    5 冬夏季空调系统运行时,宜根据空调区域的C02浓度控制空调系统的新风量;
    6 空调季时间较长的地区,当经济技术分析合理时,宜设置能量回收装置。
7.2.11 当展览建筑中设有吸烟室时,应为吸烟室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并宜对排风作净化处理。
7.2.12 展览建筑中展厅、等候厅、储藏室等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部位以及疏散走道等应设置排烟系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2.1 由于空气调节系统的初投资和运行费用较高,因此,展览建筑是否设置全年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应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建筑物等级、建筑物所在地的室外气象条件、建筑物室内温湿度要求以及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经济能力是影响空调系统设置与否的主要因素,设计人员应充分考虑。 
7.2.2 本条规定了展览建筑内的空调系统的基本功能。当不设空调系统时,为消除展览建筑物内的余热、余湿,必须设置通风系统。展览建筑多由高大空间的展厅组成,自然通风的条件较好,应优先采用这种通风方式,节约初投资、运行费用和能耗,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室内设计参数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7.2.3 采暖地区的展览建筑,冬季有展览需求时应设置舒适性采暖系统;冬季无展览需求时应设置值班采暖系统。当室内有冻裂危险的管道较少时,通过经济比较也可以采用其他防冻措施。
7.2.4 本条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相关条款制定。本条款给出的室内设计采暖温度是一温度范围,应根据室外气象条件及工程投资状况选择合理的室内设计采暖温度。
7.2.5 本条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相关条款制定。目的是防止在非工作时间,水管及其他水设备等发生冻裂。
7.2.6 由于展览建筑人流频繁,参观者入口大门无法关闭,为防止大量的冷风侵入,降低室内温度,增加能耗,在本条款规定的条件下应设置热空气幕。热空气幕送风方式及送风温度应按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7.2.7 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相关条款,本条规定了展览建筑内各功能用房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规定,对于舒适性空调系统,夏季室内风速≤0.3m/s,冬季室内风速≤0.2m/s。展厅和门厅属于大空间区域,人员密集,适当提高室内气流速度有利于增强人体的热舒适感。因此,本条对展厅和门厅的冬夏室内风速作了特殊规定。
    关于办公室、会议室和餐厅的最小新风量,《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本规范沿用。
    对展厅的最小新风量,《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未作规定,建议按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C02的允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按卫生部的规定:室内C02的允许浓度为0.1%,与此对应的新风量是30m³/(h·人)。鉴于展厅与体育馆、剧场等公共建筑一样,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室内人员停留时间较短,因此人均新风量可适当减少。参照《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和《剧场建筑设计规范》GJ 57,并考虑到展厅内人员的活动强度应低于体育馆内的观众且高于剧场内的观众,故规定展厅的最小新风量为15m³/(h·人)。
    门厅在短时间内同样为高人员密度场所,但其中人员逗留的时间更短,其最小新风量可参照旅馆大堂,定为10m³/(h·人)。
7.2.8 分层空调是一种仅对室内下部人员活动区域进行空调,而对室内上部非人员活动空间进行通风排热的特殊空调方式,与全室性空调方式相比,分层空调夏季可节省冷量30%左右,因此,可以节省运行能耗和初投资。
    分层空调适用于大空间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以及《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均推荐对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³的大空间建筑物采用分层空调。展览建筑中的展厅通常为大空间的建筑形式,理应按分层空调的概念来设计其空调系统。
    分层空调气流将整个建筑空间分隔成下部空调区和上部非空调区,热空气聚集在上部非空调区内,若不及时排出,将导致非空调区向空调区过量的热转移,影响空调区的空调效果。因此,在非空调区域应采取自然和机械通风措施,消除非空调区的散热量,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
    喷口的射程是影响室内空调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确定喷口的射程一方面要使其满足空调区域气流组织的需要,另外一方面还需要将送风的噪声水平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所以,应该依据气流组织计算的结果并综合考虑噪声的要求来确定喷口射程。采用可调节角度的喷口是为了满足冬季送热风、夏季送冷风时的不同要求。
7.2.10 空调采暖系统在公共建筑中是能耗大户,而空调冷热源机组的能耗又占整个空调、采暖系统的大部分。因此,在条件许可时,应充分考虑天然能源的利用。当前冷热源设备的品种繁多,电制冷机组(风冷和水冷)、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蓄冷蓄热设备等各具特色。但采用这些机组和设备时都受到气候、能源、政策、环境、工程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为此必须客观全面地对冷热源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后合理确定。当条件许可时,可考虑采用蓄冷蓄热技术,平衡电网的用电峰谷差。
    空调系统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到设计工况,而且应考虑全年运行模式。在过渡季,空调系统采用全新风或增大新风比运行,都可以有效地改善空调区内的空气品质,大量节省空气处理所需消耗的能量。要实现全新风运行,设计时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室内风量平衡,双风机系统可以较好地实现过渡季空调系统的全新风运行,推荐采用。
    建筑物的空调负荷始终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空调系统要适应这种变化就必须采取一定的调控措施。目前的调控手段可分为水侧调控和风侧调控两类,为大型展厅服务的空调箱的风机功率往往较大,对风机进行变频调速控制具有很好的节能效果。
    大空间展厅内的人员密度较大,而且变化比较频繁,如果一直按照设计工况的较大的人员密度供应新风,将浪费较多的新风处理能耗。因此,对这类人员活动区域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02浓度检测值来调节新风量,节约新风处理用能,并使C02浓度始终能满足人体卫生要求。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候机大厅的空调系统已采用了这项技术。
    空调区域排风中所含的能量十分可观,加以回收利用可以取得很好的节能效益和环境效益,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空调季的时间长短是影响排风热回收量的重要因素,空调季时间越长,相对来说全年回收的冷、热量越多,故本条推荐在空调季时间较长的地区,当经济技术分析合理时,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7.2.11 为防止吸烟室的烟气外泄,污染非吸烟区,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保持吸烟室为负压区,设计合理的气流组织形式;由于使用的间歇性,为防止烟气及气味的互串,要求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为防止对室外环境的污染应设置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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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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