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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按金融设施等级、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系统可靠性要求、近期和中远期供电容量需求以及金融类用户的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确定。
4.1.2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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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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