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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照明质量


9.2.1 现金、票据类作业区域的工作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非作业区域、通道等的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5。
9.2.2 金融建筑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正常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3。
9.2.3 金融建筑内需要高清晰度摄像监控的区域,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宜为0.25~0.50。
9.2.4 金融建筑的照明设计应避免对监控摄像机造成逆光效应。
9.2.5 金融建筑的照明设计应防止灯光在各类显示屏和监视器上产生反射眩光。
9.2.6 金融建筑各类工作场所的照明标准值、统一眩光值(UGR)和显色指数(Ra)宜符合表9.2.6的规定。
表9.2.6 金融建筑各类工作场所的照明标准值、UGR和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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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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