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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金融设施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分级及措施


11.3.1 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根据金融设施的等级、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雷击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表11.3.1确定。
表11.3.1 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雷电防护等级
    2 除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外的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执行。
11.3.2 金融设施供配电系统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一级、二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供电专线应逐级设置电涌保护器;三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供电专线宜逐级设置电涌保护器;
    2 数据中心主机房以外的电子信息系统电源线路,技术经济合理时,可在其交流配电柜(箱)处设电涌保护器。
11.3.3 网络传输线路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一级、二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网络传输线路进户处应设电涌保护器,三级金融设施的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辅助区的网络传输线路进户处宜设电涌保护器;
    2 其他电子信息系统的网络传输线路,技术经济合理时,可在其线路进户处设置电涌保护器。
11.3.4 特级金融设施可选用具有数字化监测功能的电涌保护器。
11.3.5 建筑物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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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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