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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通信与网络设施


13.2.1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金融业务专用通信接入系统。
13.2.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宜设置两个通信线路接入通道,二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可设置一个或两个通信线路接入通道。
13.2.3 证券交易、商品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类型的特级、一级金融设施除应设有线通信接入系统外,还应设卫星通信等无线通信系统。
13.2.4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宜设专用电话程控交换机。
13.2.5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置具有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功能的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二级金融设施可设置具有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功能的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3.2.6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宜设物业管理专用无线对讲系统或设置与电话程控交换机联网的微区域移动通信系统(PHS) 。
13.2.7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办公区域内宜设置无线网络服务系统,二级金融设施的办公区域内可设置无线网络服务系统。
13.2.8 移动通信室内覆盖系统应支持多家运营商的通信服务,且宜采用合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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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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