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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综合布线系统


13.3.1 金融设施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其等级、功能分布及管理模式进行规划设计。
13.3.2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网络应支持多个运营商接入,二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网络宜支持多个运营商接入。
13.3.3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主干链路应自成体系,并应与建筑物或建筑群中其他网络相互隔离。有条件时,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主干链路可经专用管井敷设。二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主干链路宜自成体系。
13.3.4 特级、一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主干链路应采取冗余措施,二级金融设施的生产业务专用数据通信主干链路宜采取冗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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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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